1 | Ⅱ-Ⅳ级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 |
2 | 心脏射血分数<50%。 |
3 | 不稳定性心绞痛、活动性心肌炎、风湿热或细菌性内膜炎、心肌梗死,肌钙蛋白升高。 |
4 | 其他未校正的严重先天性心脏病。 |
5 | 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和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 |
6 | 先天性或获得性长QT综合征,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或QTc 间期>440ms;窦性心律QRS>120ms不能纠正。 |
7 | 窦房结功能障碍、起搏器不能控制的I度以上的房室阻滞;窦性心动过缓(静卧5分钟,心电图提示静息心率小于50次/分)。 |
8 | 预激综合征。 |
9 | 低血压,坐位静息血压<90/55mmHg。 |
10 | 经药物治疗后,不能控制的高血压,SBP>160mmHg或DBP>100mmHg。 |
11 | 严重呼吸系统疾病,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需要药物治疗的哮喘。 |
12 | 谷丙转氨酶或谷草转氨酶或胆红素(直接或总胆红素)>2倍正常值上限。肝硬化或者慢性活动性肝炎患者。 |
13 | 肾功能不全(血肌酐>1.8mg/dl且eGFR(用MDRD)持续<60mL/min/1.73 m2),或酸碱平衡紊乱者,或未矫正的电解质紊乱(血清钾<3.5mmol/L)。 |
14 | 有痛风病史者或血尿酸值高于500μmol/L的患者。 |
15 | 甲状腺功能异常。 |
16 | 停止使用洋地黄、三环类抗忧郁剂、β受体阻滞剂或非二氢吡啶类钙离子拮抗剂未达到5个半衰期的患者。 |
17 | 有磺胺药物过敏史。 |
18 | 正在应用或停服其他抗心律失常和影响心脏电生理的药物不足5个半衰期。 |
19 | 半年内曾经服用过胺碘酮。 |
20 | 患有血液系统疾病(也包括贫血,血红蛋白男性<120g/L,女性<110g/L)。 |
21 | 药物或酒精滥用的患者,或有精神病的患者。 |
22 |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及未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育龄期妇女。 |
23 | 3个月内参加其他药物临床试验的患者。 |
24 | 研究者认为有其他不宜入选情况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