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试验前3 个月内使用过软毒品(如大麻)或试验前1 年服用过硬毒品(如可卡因等);嗜烟(≥5 支/天)、嗜酒、药物滥用; |
2 | 已知对促卵泡激素或其辅料或促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激动剂及其类似物或其辅料过敏; |
3 | 循环、内分泌、神经、消化和呼吸等系统、血液学、免疫学、精神病学及代谢异常等任何严重疾病史,或能干扰试验结果的既往或现病史; |
4 | 多囊卵巢综合症; |
5 | 基础FSH≥15 IU/L 者; |
6 | 有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OHSS)史者; |
7 | 之前进行过可控性卵巢刺激(COS)或对FSH 高反应或直径≥11mm 的卵泡数量超过30个; |
8 | 卵巢、乳房、子宫、下丘脑、垂体疾病史经研究者判断异常有临床意义者,既往血栓病史或目前有血栓疾病倾向; |
9 | 恶性肿瘤病史; |
10 | 不能遵守本试验对饮食的特殊要求; |
11 | 入组前3 个月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 |
12 | 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及药物判断的任何情况; |
13 | 体格检查异常,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者; |
14 | 生命体征异常且有临床意义; |
15 | 谷丙转氨酶(ALT)>1.5 倍正常值上限,或/和谷草转氨酶(AST)>1.5 倍正常值上限; |
16 | 甲状腺功能异常,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者; |
17 | 其他实验室检查异常,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者; |
18 | 心电图异常,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者; |
19 | 已知入组前6 个月内III/IV 级子宫内膜异位症、粘膜下子宫肌瘤、内分泌异常病史; |
20 | 影像学检查异常,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者,例如子宫肌瘤界限设定为直径≥40mm者(适用于后四个剂量组)。 |
21 | 孕期及哺乳期妇女; |
22 | 酒精及尿液药物筛查阳性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