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患者此前的抗肿瘤治疗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此前接受的已经上市的针对EGFR突变的TKI药物治疗的末次给药时间距首次研究药物给药时间少于14天或仍处于5个半衰期以内(以时间长者为准);b.其他细胞毒性药物、研究药物或其他抗肿瘤药物的末次给药时间较首次研究药物给药时间少于14天;c.入组前4周内进行过外科大手术或尚未从之前的手术中完全恢复(在中国,外科大手术的定义参照2009年5月1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3级和4级手术);d.入组前28天内接受过系统性放疗(包括全脑放疗),或尚未从前次放疗中恢复到NCI CTCAE(4.03版)0 1级(除外永久性放射性治疗损害);e.既往接受过针对EGFR T790M突变的药物治疗(如奥希替尼)。 |
2 | 患者需要在研究期间使用P-糖蛋白诱导剂(如利福平)或抑制剂(如利托那韦)。 |
3 |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 NCI-CTCAE[4.03版]2级),但脱发除外;此前接受过铂类治疗的患者存在的神经毒性需要恢复到NCI-CTCAE(4.03版)2级或以下。 |
4 | 存在脑膜转移或需要临床干预的CNS转移或恶性肿瘤相关的癫痫;然而,无症状的脑转移患者可以参加研究。 |
5 | 任何严重的或不能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a.不可控制的高血压(指治疗后收缩压> 160 mmHg和/或舒张压> 100 mmHg);b.活动期出血性疾病;c.活动期感染包括乙型(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且乙肝病毒[Hepatitis B Virus,HBV]DNA超过1000 cps/ml)或丙型肝炎(丙肝病毒[Hepatitis C Virus,HCV]RNA阳性);d.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感染(HIV阳性);e.肝功能分级为Child Pugh C;f.大疱或剥脱性皮肤疾病;g.严重营养不良;h.角膜炎或溃疡性角膜炎或干眼症病史。研究期间不建议使用隐形眼镜;i.临床无法控制的大量第三间隙液体潴留;j.其他重度疾病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异常,经研究者判断研究用药不适合患者或影响方案依从性。 |
6 | 心脏功能和疾病符合下述情况之一:a.筛查期在研究中心的进行3次12导联心电图(electrocardiogram,ECG)测量,根据采用仪器的QTc公式计算三次平均值,QTc> 470毫秒;b.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包括但不限于完全性左束支传达异常,II度房室传导阻滞,PR间期> 250毫秒;c.任何增加QTc间期延长的风险因素,例如低钾血症、遗传学长QT综合征,服用延长QT间期的药物;d.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分级≥ 3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
7 | 既往有间质性肺疾病、药物性间质性肺疾病或需要激素治疗的放射性肺炎病史,或目前仍然接受药物治疗或其他临床干预措施或有目前存在的活动性肺间质病变。 |
8 | 肺功能符合下述情况之一:a.氧饱和度≤ 88%;b.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量< 50%预计值;c.肺功能一氧化碳弥散量< 50%预计值。 |
9 | 吞咽困难,或患有活动性消化系统疾病,或接受过重大消化道手术,可能显著影响FCN-411的服用或吸收(如溃疡性病变、不可控制的恶心、呕吐、腹泻、吸收障碍综合征和小肠切除术)。 |
10 | 对研究药物的同类药物和辅料成分乳糖和依地酸二钠具有已知的即时或者延迟超敏反应。 |
11 |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