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超过60岁的患者不能同时患有3种以上心、肺、肝、肾功能的合并症。 |
2 | 对于CLL/SLL患者,需符合CLL/SLL如下的诊断标准,a. B细胞表面同时表达至少一种B细胞标志物(CD5、CD19、CD20或CD23);明确B细胞的克隆性,细胞表面免疫球蛋白(sIg)限制性表达κ或λ轻链;b. 血液淋巴细胞中的幼稚淋巴细胞不得超过55%。需经组织形态学确诊为CLL或SLL,及需进行细胞遗传学分析(使用FISH检测del(13q)、+12、del(11q)、del(17p)等)和免疫表型分析(用IHC或流式细胞仪)临床分期为Rai分期系统(即I、II、III或IV)或BinetA、B或C分期系统中的中间或高危分类;且符合IWCLL2008中需要治疗的活动性疾病的标准中的至少1条标准。且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CLL/SLL治疗无效的患者 |
3 | 对于MCL患者,需经组织形态学和免疫表型为细胞周期蛋白 D1 与一种B 细胞标记物(例如,CD5、CD19、CD20、CD79a 或PAX5),而CD23为阴性进行确诊。如果细胞周期蛋白 D1的确诊困难,则需表达t(11;14)的证据可由细胞遗传学、荧光原位杂交(FISH)或聚合酶链反应(PCR)来检测。临床分期为 Ann Arbor III 或 IV。既往接受过仅二线或三线内治疗复发的MCL治疗患者(且在接受二线或三线治疗至少60天后出现肿瘤进展的患者)。 |
4 | 对于非GCB亚型的DLBCL患者,需经组织学证实的非GCB亚型的DLBCL;且通过Ann Arbor分期法确定的II(不适合局部X-射线治疗)、III或IV期疾病。既往CHOP / R-CHOP或EPOCH / R-EPOCH方案未缓解或进展、或达到CR后又复发的患者。 |
5 | 对于MCL、非GCB亚型的DLBCL患者,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病灶的长轴必须大于1.5cm(无论短轴多少)或短轴必须大于1.0cm(无论长轴多少),并且在2个垂直方向上清晰可测(根据修订的恶性淋巴瘤疗效标准); |
6 | 第一阶段剂量递增试验还可以入组其他类型的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种治疗无效的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FL、WM、MZL、BL)。CLL、MCL、非GCB亚型的DLBCL、FL、WM、MZL、BL确诊结果,需在给药前30天内由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理科进行组织学确认; |
7 | 既往CLL、MCL进行过肿瘤组织活检且能提供石蜡包埋的组织块/切片送本研究中心的病理科;否则需要患者能在筛查期进行一次肿瘤组织活检并提供石蜡包埋的组织块/病理切片送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理科,而对于非GCB亚型的DLBCL须将活检样本和支持性材料(石蜡包埋的组织块)送到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理科,由浙医一院通过IHC确认非GCB亚型。 |
8 |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为0或2。 |
9 | 随机化前14天内,血液学指标必须在以下范围内:a. 在不使用生长因子支持治疗的情况下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在给药前的7天内达到(ANC)≥750个/μL(0.75 x 109/L);b. 血小板计数≥ 50,000/mm3,但需排除输血依赖性血小板减少的患者。 |
10 | 心、肺、肝、肾功能基本正常;碱性磷酸酯酶<5×ULN*,肌酐≤1.5×ULN, *如果肌酐为临界值, 肌酐清除率应≥50ml/min,*ULN=正常值的上限 *LLN=正常值的下限。 |
11 | 通过心脏彩超或超声心动图测定的LVEF≥50%; |
12 | 患者接受上一次治疗(化疗、放疗、生物治疗或其他研究药品)后至少30天或大于5个半衰期的洗脱期;且患者必须从之前的任何相关治疗的毒性中恢复或者小于1级; |
13 | 患者未出现中枢神经系统(CNS)淋巴瘤或白血病; |
14 | 预期生存时间:>6月; |
15 | 能合作观察不良事件和疗效; |
16 | 无其他伴随抗肿瘤治疗(包括免疫治疗) |
17 | 在筛选期,有生育能力女性的血清(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或尿妊娠试验必须呈阴性。怀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不能参加本研究。 |
18 | 每个受试者(或其法定代表)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表明他/她理解研究的目的和程序,而且愿意参与研究;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