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既往使用或正在使用PARP为靶点的抗肿瘤药物,包括氟唑帕利。 |
2 | 既往使用或正在使用VEGFR靶点的抗肿瘤药物,包括阿帕替尼。 |
3 | 作为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且此次签署知情同意书时距离上次临床试验最后一次用药间隔少于28天。 |
4 | 3年内患有除卵巢癌和/或乳腺癌之外的其他肿瘤。 |
5 | 入组给药前4周内接受任何抗肿瘤治疗(包括放疗、化疗、激素治疗、手术或分子靶向治疗); |
6 | 入组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双磷酸盐药物治疗; |
7 | 存在由既往治疗导致的CTC AE≥ II级的毒性。 |
8 | 高血压未能得到控制(收缩压大于150mmHg,或舒张压大于90 mmHg);或有充血性心衰病史(美国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级≥2级)。 |
9 | 在入组给药前12个月内患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充血性心力衰竭、症状性冠状动脉疾病、心率不齐、心肌梗死、QTc间期≥470 ms等。 |
10 | 在入组给药前4周内存在肠梗阻或CTC AE 3或4级上消化道出血。 |
11 | 无法吞咽、炎症性肠病或不可控的恶心、呕吐、腹泻或其他严重影响药物服用和吸收的胃肠道疾病。 |
12 | 经研究者确诊,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肿瘤转移。 |
13 | 有严重静脉血栓或肺栓塞疾病史。 |
14 | 存在无法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大量胸水和腹水)。 |
15 | 入组给药时仍存在无法纠正的电解质紊乱。 |
16 | 入组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强效CYP3A4抑制剂治疗,或是入组前12天内接受过强效CYP3A4诱导剂治疗。 |
17 | 有活动性HBV、HCV感染者(HBV病毒拷贝数≥104拷贝/ml,HCV病毒拷贝数≥103拷贝/ml)。 |
18 |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
19 | 妊娠期、哺乳期女性患者。 |
20 | 已发生骨转移的患者,在入组前的4周内接受过姑息性放疗(放疗区域>5%骨髓区域)。 |
21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不可控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如严重的糖尿病、甲状腺疾病、感染、脊髓压迫、上腔静脉综合征、神经或精神障碍史等)。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