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既往接受过抗PD-1、抗PD-L1、抗PD-L2治疗,包括辅助治疗阶段; |
2 | 已知对重组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药物及其组分过敏者; |
3 | 在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前的4周内曾接受过另一种抗肿瘤单克隆抗体(mAb)治疗或参与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的,未能从既往治疗(发生在比4周更早前)所致的不良事件中恢复(≤1级)的受试者; |
4 | 任何抗癌治疗(包括化疗、放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或者激素治疗等),在距首次给药前时间少于4周或少于5个半衰期;且尚未从上次毒性中恢复的(除外2度脱发及1度神经毒性); |
5 |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
6 | HIV阳性;HCV阳性;HBsAg或HBCAb阳性者同时检测到HBV DNA拷贝数阳性(定量检测需小于500IU/ml); |
7 | 有明确结核病史; |
8 | 有在过去2年内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疾病调节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允许相关的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肾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
9 | 其他可能影响方案依从性或干扰结果解释的严重的、无法控制的伴随疾病,包括活动性机会性感染或进展期(严重)感染、不能控制的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定义的Ⅲ级或Ⅳ级心衰、Ⅱ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过去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律失常或不稳定性心绞痛、3个月内发生脑梗塞等)或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炎、阻塞性肺病和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病史); |
10 | 治疗开始前2周内曾接受造血刺激因子,如集落刺激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等治疗的患者; |
11 | 治疗开始前4周内接受了活疫苗接种的; |
12 | 治疗开始前4周内进行过大的外科手术(不包括诊断性的外科手术); |
13 |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或有精神障碍史者; |
14 | 既往5年内有其它恶性肿瘤病史,但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
15 | 根据研究者的观点,可能会增加参加研究相关的风险、或者可能干扰研究结果的解释的其它重度、急性或慢性医学疾病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异常。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