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目标眼有视网膜新生血管(NVE)或视乳头新生血管(NVD); |
2 | 目标眼有虹膜和房角的新生血管; |
3 | 目标眼有纤维膜,伴/或不伴视网膜前出血或玻璃体出血; |
4 | 目标眼有牵拉性视网膜脱离,合并/或不合并玻璃体积血; |
5 | 目标眼合并其它视网膜疾病,包括视网膜中央静脉阻塞(CRVO)、视网膜 分支静脉阻塞(BRVO)、眼缺血综合征、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放射性视 网膜病变等; |
6 | 目标眼合并其它影响视力的眼部疾患,如青光眼、葡萄膜炎、视神经病变、 视网膜脱离、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AMD)、脉络膜新生血管(CNV)、 白内障和其它各种原因导致的屈光介质混浊等; |
7 | 目标眼目前适合或未来 3 个月内可能进行激光光凝治疗者,如:有临床意义 的黄斑水肿(CSME)、极重度 NPDR 等; |
8 | 目标眼在筛选前 3 个月内接受过玻璃体腔注射(IVT)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或在1个月内接受过眼周注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或受试者正在接受长期(≥ 连续 30 天)的口服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治疗; |
9 | 目标眼、非目标眼或全身系统在筛选前 3 个月内曾接受抗血管内皮生长因子 (VEGF)的药物治疗(如:Lucentis、Eylea、Avastin 和朗沐等); |
10 | 目标眼在筛选前 3 个月内曾接受过,或研究期间需要进行眼内手术者; |
11 | 目标眼在筛选前 6 个月内接受过全视网膜激光光凝(PRP)治疗(以完成全 部 PRP 治疗的时间为准); |
12 | 确诊 2 型糖尿病,但反复发作的低血糖患者(1 个月内发生至少 2 次,随机 第 5 页 共 58 页 血糖≤3.9 mmol/L); |
13 | 筛选期前 1 年内发生过糖尿病急性并发症(如糖尿病酮症酸中毒[DKA]、高 血糖高渗综合征[HHS]、糖尿病乳酸性酸中毒等); |
14 | 筛选前 3 个月内有急性心脑血管事件(如不稳定性心绞痛、严重心律失常、 心肌梗死、一过性脑缺血或缺血性中风等)发生; |
15 | 现患不可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降压药物治疗后,收缩压仍≥150mmHg 或 舒张压≥100mmHg); |
16 | 现患需口服、肌注或静脉给药的感染类疾病(如泌尿系感染、呼吸道感染、 结核、糖尿病足等); |
17 | 肾脏功能受损(血 Crea 高于本中心实验室正常值上限 1.5 倍)或肝脏功能异 常(ALT、AST 高于本中心实验室正常值上限 2 倍); |
18 | 2 周内(本研究第 0 天之前)服用过本研究药物(渴络欣胶囊)和对糖尿病 视网膜病变有治疗作用的药物(如已获批准用于 DR 治疗的已上市药物羟苯 磺酸钙、递法明、芪明颗粒、双丹明目胶囊等); |
19 | 现患有贫血和血红蛋白异常疾病(如镰状细胞综合征、不稳定血红蛋白、氧 亲和力增高血红蛋白、血红蛋白 M[家族性紫绀症]); |
20 | 凝血功能障碍者(如血友病、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等); |
21 | 现患慢性腹泻者 [1] (排便次数增多[≥3 次/日],超过 4 周); |
22 | 有渴络欣组方药物(包括黄芪、太子参、枸杞子、女贞子、大黄、水蛭等其 中任一成分的药物)过敏史、过敏体质者; |
23 | 正在进行其他药物临床试验,或 3 个月内曾参加过任何药物(不包括维生素 和矿物质)临床试验者; |
24 | 有其他难以控制的临床问题(如肿瘤,艾滋病毒感染,丙肝病毒感染,活动 性乙型肝炎或其它严重慢性感染,严重的精神、神经、心血管、泌尿、呼吸 等系统疾病等); |
25 | 采取公认有效的避孕措施,和/或不愿或不能接受妊娠实验检查的育龄期女性; |
26 | 妊娠、哺乳期女性(其中妊娠定义为尿妊娠或血妊娠试验阳性); |
27 | 研究者认为需要排除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