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以及所有在生理上具有妊娠可能性的女性(即具有生育潜力的女性),除非她们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非常有效的避孕措施:a 放置宫内节育器(IUD)或宫内激素释放系统(IUS)b 抑制排卵的组合激素(含雌激素和孕激素)避孕(口服、阴道内和经皮)c 抑制排卵的仅含黄体酮的激素避孕(口服、注射和植入式)d 双侧输卵管结扎e 性伴侣行输精管结扎f 禁欲. 在整个研究期间均需使用可靠的避孕措施。任何绝经后女性(生理性绝经的定义为“无任何其他医学原因,连续闭经12 个月”)或永久性绝育(如双侧卵巢切除、子宫切除或双切输卵管切除)的女性可入选本研究。所有具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在研究期间都需进行妊娠检查:访视1 和治疗结束时(V9)需进行血清妊娠试验,除V0 和V9以外的其他所有访视均需进行尿妊娠试验。 |
2 | 间歇性哮喘或者哮喘仅出现于偶然暴露于过敏原或化学致敏剂时。 |
3 | 有濒死性哮喘病史(例如:脆性哮喘、因哮喘急性发作而进入重症监护室住院)。 |
4 | 根据目前2016 年更新的GOLD 指南,诊断为COPD 的患者。 |
5 | 目前吸烟者或总累计暴露等于或大于10 包-年的曾吸烟者或访视1 前戒烟不超过1 年。 |
6 | 入选前1 个月内因重度哮喘急性发作使用过全身用糖皮质激素(≥10 天)或在导入期内发生中度/重度哮喘急性发作[根据2016 年更新的全球哮喘防治创议(GINA)](在访视1 和访视3 时均进行核查)。 |
7 | 入选前1 个月内有影响患者哮喘的下呼吸道感染(如肺炎)。 |
8 | 有囊性纤维化、支气管扩张或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或任何其他显著的肺部疾病病史。 |
9 | 诊断为限制性肺疾病。 |
10 | 患者在访视1 前2 个月接受过口服或胃肠外糖皮质激素治疗(如为胃肠外糖皮质激素植入剂,此期限为3 个月)。 |
11 | 对β2-受体激动剂和/或吸入性糖皮质激素不耐受或有使用禁忌,和/或对研究治疗的任何成分过敏。 |
12 | 访视1 前2 个月内接受过一种研究药物治疗。 |
13 | 患有临床上或功能上不能控制的呼吸系统、血液学、免疫学、肾脏、神经学、肝脏、内分泌或其他疾病或任何其他可能状况(如大手术),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会使患者处于不适当风险或影响研究结果或结果的解释。 |
14 | 目前有或曾有不能控制的心力衰竭、有临床意义的冠状动脉疾病、最近发生心肌梗死、严重高血压以及未控制的心律失常的患者。 |
15 | 研究者判定存在可能危及患者安全或依从性、干扰评价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异常,如(但不仅限于)低钾血症(< 3.5 mEq/l)。患有未控制的糖尿病,包括有血糖水平持续超出正常范围( > 140 mg/dl )或HbA1C >8.0%的病史的患者。 |
16 | 访视1 时,患者存在异常12 导联心电图(ECG)参数(如:QRS > 120 msec 和/或PR > 210 msec 和/或HR < 45bpm 和/或HR > 110 bpm 和/或男性QTcF > 450 ms 或女性QTcF > 470 ms)或经研究者评估12 导联ECG 为有临床意义的异常。 |
17 | 患者存在预后不良的合并疾病(如癌症)。 |
18 | 患者接受过单克隆抗体治疗(如抗IgE 抗体)。 |
19 | 接受非-保钾利尿剂(含保钾药物的固定剂量复方制剂除外)、非选择性β-阻滞剂、奎尼丁、奎尼丁类抗心律失常药或任何可能会延长QTc 间期的药物治疗的患者或有QTc 延长病史的患者。 |
20 | 接受单胺氧化酶抑制剂(MAOI)和三环类抗抑郁药治疗的患者,除非在访视1 前1 个月已经接受稳定剂量治疗,且没有任何安全性问题。 |
21 | 患者正在接受可能会与类固醇药物发生相互作用的治疗,如酶抑制剂[大环内酯类药物,抗真菌治疗(非外用)]或诱导剂(抗惊厥药物,利福平)。 |
22 | 不能依从研究程序或使用研究药物的患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