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符合一条或多条下列标准的受试者将被排除: 1)试验前4周内患过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或接受过外科手术者; |
2 | 明确的对本品或其制剂成分过敏者; |
3 | 有任何临床严重疾病史或有循环系统、内分泌系统、神经系统疾病或血液学、免疫学、精神病学疾病及代谢异常等病史者; |
4 | 已知眼部疾病或有眼部手术史(如白内障手术)者; |
5 | 曾经患过能够影响药物吸收或代谢的胃肠道及肝、肾疾病者; |
6 | 6)血钾<3.5mmol/L或>5.5mmol/L者; |
7 | 7)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肝肾功能检查等)结果经临床医生判断为异常有临床意义者; |
8 | 心电图或生命体征检查经临床医生判断为异常有临床意义者(收缩压<90 mmHg或>140 mmHg,舒张压<60 mmHg或>90 mmHg;心率<60 bpm或>100 bpm); |
9 | 任何心脏病史; |
10 | 心电图QT/QTc间期延长,如QTc≥430ms(男),QTc≥450ms(女)(以机读结果为准);QT延长家族史; |
11 | 受试者有临床意义的过敏史者; |
12 | 在给予试验药物前3周内,受试者正在服用或曾经服用过任何医生处方的或自己购买的药; |
13 | 在过去3个月内(本研究第一次给药前)受试者曾接受过任何试验药物; |
14 | 对于女性受试者,已怀孕、哺乳或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给药3个月内计划怀孕者; |
15 | 在第一次服用研究药物之前3个月内有捐献血液或血液制品或大量失血(超过400 mL)的经历,或者计划在研究期间捐献血液或血液制品; |
16 | 人免疫缺陷症病毒(HIV)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或梅毒血清试验结果阳性; |
17 | 在研究前6个月内经常饮酒者,即每周饮酒超过14单位酒精(1单位=17.7 mL乙醇,即1单位=357 mL 酒精量为5%的啤酒或44 mL酒精量为40%的烈酒或147 mL酒精量为12%的葡萄酒); |
18 | 在筛选周期以及每一个治疗周期的第-1天,药物或酒精滥用检测结果阳性,如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四氢大麻酚酸、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
19 | 试验前1个月每日吸烟量多于1支,或不同意在试验期间戒烟,试验期间使用过任何烟草类产品者; |
20 | 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和/或含咖啡因的饮料(8杯以上)者,不同意在试验期间不饮用者; |
21 | 由于任何理由,研究人员认为该受试者不可能完成本研究。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