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
2 | 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
3 | 年龄 ≥ 18岁 |
4 | 年龄 ≥ 18岁 |
5 | 患者首次诊断为ITP的时间距随机入组的时间至少为12个月;患者首次服用研究药物(或首剂前48小时)前血小板计数须<30 X109/L |
6 | 患者首次诊断为ITP的时间距随机入组的时间至少为12个月;患者首次服用研究药物(或首剂前48小时)前血小板计数须<30 X10^9/L |
7 | 患者既往接受脾切除治疗无效或复发;或:患者未曾接受脾切除但对至少一线的针对ITP的治疗无效、或在治疗后复发。既往慢性ITP治疗可包括但不限于皮质激素、免疫调节剂(IVIG或抗D免疫球蛋白)、硫唑嘌呤、达那唑、环磷酰胺和免疫调节剂。 |
8 | 患者既往接受脾切除治疗无效或复发;或:患者未曾接受脾切除但对至少一线的针对ITP的治疗无效、或在治疗后复发。既往慢性ITP治疗可包括但不限于皮质激素、免疫调节剂(IVIG或抗D免疫球蛋白)、硫唑嘌呤、达那唑、环磷酰胺和免疫调节剂。 |
9 | 既往ITP治疗包括采用皮质激素、免疫球蛋白、免疫调节剂和环磷酰胺的抢救性治疗,必须在随机前2周结束或者治疗无效(参照入组标准第4条) |
10 | 既往ITP治疗包括采用皮质激素、免疫球蛋白、免疫调节剂和环磷酰胺的抢救性治疗,必须在随机前2周结束或者治疗无效(参照入组标准第4条) |
11 | 接受免疫抑制剂(包括皮质激素、硫唑嘌呤、达那唑、环孢菌素A、霉酚酸酯)维持治疗的患者至少最近一个月内保持稳定的治疗剂量。 |
12 | 接受免疫抑制剂(包括皮质激素、硫唑嘌呤、达那唑、环孢菌素A、霉酚酸酯)维持治疗的患者至少最近一个月内保持稳定的治疗剂量。 |
13 | 在过去的3个月内无心脏疾病,包括NHYA分级III/IV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需药物治疗的心律失常或心肌梗塞。没有:已知增加血栓事件风险的心律失常(例如,心房纤颤)或者受试者校正后的QT间期(QTc)延长>450毫秒(束支传导阻滞的受试者QTc>480毫秒)。 |
14 | 在过去的3个月内无心脏疾病,包括NHYA分级III/IV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需药物治疗的心律失常或心肌梗塞。没有:已知增加血栓事件风险的心律失常(例如,心房纤颤)或者受试者校正后的QT间期(QTc)延长>450毫秒(束支传导阻滞的受试者QTc>480毫秒)。 |
15 | 凝血功能的实验室检查显示凝血酶原时间(PT/INR) 及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值不超出正常参考值范围的20%;除ITP外既往无凝血异常病史。 |
16 | 凝血功能的实验室检查显示凝血酶原时间(PT/INR) 及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值不超出正常参考值范围的20%;除ITP外既往无凝血异常病史。 |
17 | 全血细胞计数在正常值范围内,下列情况除外:a)第1天访视(Day1)时或Day1的48小时之内血小板计数 < 30 X10^9/L可入组;b)血红蛋白:女性或男性≥10.0 g/dL 均可入组;c)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00/L (1.5 x 10^9/L) 可以入组; |
18 | 全血细胞计数在正常值范围内,下列情况除外:a)第1天访视(Day1)时或Day1的48小时之内血小板计数 < 30 X109/L可入组;b)血红蛋白:女性或男性≥10.0 g/dL 均可入组;c)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00/L (1.5 x 109/L) 可以入组; |
19 | 以下临床生化指标必须不高于正常值上限的20%:肌酐,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总胆红素和碱性磷酸酶。此外,血清白蛋白不能低于正常值下限10%。 |
20 | 以下临床生化指标必须不高于正常值上限的20%:肌酐,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总胆红素和碱性磷酸酶。此外,血清白蛋白不能低于正常值下限10%。 |
21 | 受试者采取认可的避孕方法。女性受试者(或男性受试者的女性伴侣)必须是不能生育(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术或绝经后超过1年)或有生育能力但在首剂前2周,整个研究期间,至研究结束或中止研究后28天内采用研究认可的避孕方法。有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的男性受试者必须是接受过输精管切除术或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首剂前2周,整个研究期间,直到研究结束或者中止研究后28天)采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
22 | 受试者采取认可的避孕方法。女性受试者(或男性受试者的女性伴侣)必须是不能生育(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术或绝经后超过1年)或有生育能力但在首剂前2周,整个研究期间,至研究结束或中止研究后28天内采用研究认可的避孕方法。有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的男性受试者必须是接受过输精管切除术或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首剂前2周,整个研究期间,直到研究结束或者中止研究后28天)采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
23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在首剂用药之前24小时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 |
24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在首剂用药之前24小时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 |
25 | 受试者充分理解并能遵从研究方案的要求并有意愿按计划完成研究。 |
26 | 受试者充分理解并能遵从研究方案的要求并有意愿按计划完成研究。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