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试验前4周内患过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或接受过外科手术者; |
2 | 明确的对本品或其任何辅料(微晶纤维素PH302、甘露醇200SD、羟丙甲纤维素E5、交联聚维酮XL-10、二氧化硅和硬脂酸镁)过敏者 |
3 | 有任何临床严重疾病史或有循环系统、内分泌系统、神经系统疾病或血液学、免疫学、精神病学疾病及代谢异常等病史者。有癫痫、惊厥病史者; |
4 | 曾经患过能够影响药物吸收或代谢的胃肠道及肝、肾疾病者; |
5 | 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液生化检查等)发现有临床诊断意义异常者; |
6 | 肝肾功能检查指标超出正常值范围且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者; |
7 | 7心电图异常(具有临床意义)或生命体征异常者(收缩压<90 mmHg或>140 mmHg,舒张压<50 mmHg或>90 mmHg;心率<50 bpm或>100 bpm); |
8 | HIV检测阳性者、梅毒检测阳性者; |
9 |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或丙型肝炎检测阳性者; |
10 | 酗酒者或试验前6个月内经常饮酒者,即每周饮酒超过14单位酒精(1单位=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量为40%的烈酒或150 mL葡萄酒); |
11 | 吸烟者(试验期间不允许任何烟草类产品者) |
12 | 药物滥用者或试验前3个月使用过软毒品(如:大麻)或试验前一年及试验期间服用硬毒品(如:可卡因、苯环己哌啶,等)者; |
13 | 任何食物过敏或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遵守统一饮食者; |
14 | 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和/或含咖啡因的饮料(8杯以上)者; |
15 | 试验前3个月或试验期间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脏对药物代谢的药物(如:诱导剂——巴比妥类、卡马西平、苯妥英、糖皮质激素、奥美拉唑;抑制剂——SSRI类抗抑郁药、西咪替丁、地尔硫卓大环内酯类、硝基咪唑类、镇静催眠药、维拉帕米、氟喹诺酮类、抗组胺类)者; |
16 | 试验前14天内服用过任何药物者; |
17 | 试验前3个月内服用了任何临床试验药物或参加了任何药物临床试验者; |
18 | 试验前3个月献血或作为受试者被采样者; |
19 | 妊娠者 |
20 | 受试者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不能完成本研究或研究者认为不应纳入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