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隶属于临床中心的任何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是指有血缘上的或是法律上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孩子、兄弟姐妹 |
2 | 被诊断为1型糖尿病,或妊娠性糖尿病,或特殊类型糖尿病。 |
3 | 既往6个月内曾经发生过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冠状动脉事件者; |
4 | 有临床意义的周围血管疾病者; |
5 | 有足够的证据显示存在活动性糖尿病增殖性视网膜病变者; |
6 | 有明显的糖尿病自主神经病变,如尿潴留、直立性低血压、糖尿病腹泻或胃轻瘫等; |
7 | 既往有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糖尿病乳酸中毒或者高渗性非酮症性昏迷病史; |
8 | 筛选前发生过不明诱因的严重低血糖事件(需要其他人帮助恢复)或频发低血糖,如筛选前1个月内发生3次或以上低血糖事件(血糖≤3.9mmol/L)或出现低血糖相关症状; |
9 | 既往1年内连续使用胰岛素治疗超过1个月。 |
10 | 任何不稳定或者需要治疗的与血糖相关的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甲亢,肢端肥大症,库欣综合征)、免疫系统疾病或其他疾病,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研究; |
11 | 患有严重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胃肠道疾病、肝功肾功受损、内分泌病(除糖尿病以外)、血液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能明显改变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或服用试验药物会增加受试者风险或影响研究结果的分析阐述者。 |
12 | 有任何类型的恶性肿瘤(无论治愈与否); |
13 | 有血红蛋白病(如镰状细胞性贫血或地中海贫血、铁粒幼细胞贫血)病史; |
14 | 对活性成分亚格拉汀或其他药内成分过敏,或过敏体质者/有过敏史,或既往1年内服用过葡萄糖激酶激活剂。 |
15 | 筛选前3个月内,完成或退出一项临床研究,或者现在正在进行临床研究。或者参加了其他医学研究活动,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
16 | 有滥用酒精和吸毒史。 |
17 | 筛选前6个月内献过血。 |
18 | 周酒精摄取量大于21个单位/周(男性)和14单位/周(女性)(1单位=360ml啤酒;或150ml葡萄酒;或45ml白酒),或者受试者不愿意在研究开始前48小时到研究结束的这段时期停止饮酒。 |
19 | 每天吸烟≥10支,或不愿意/无能力在研究期间停止尼古丁摄入者。 |
20 | 筛选时空腹C肽< 1.0 ng/ml。 |
21 | 筛选时已经应用稳定剂量(至少4周)降压药物仍不受控制的高血压(坐位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 |
22 | 筛选时QTcB>450msec。 |
23 | 筛选时甘油三酯>500mg/dL(5.70mmol/L)。 |
24 | 筛选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1.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1.5×ULN,或血清总胆红素(TBIL)> 1.5×ULN;或筛选时处于活动性肝脏疾病期。 |
25 | 筛选时血清肌酐>133μmol /L(>正常值上限)。 |
26 | 在第一次个服药前14天内服用CYP3A诱导剂(包括但不限于:苯妥英钠、巴比妥类、卡马西平、利福平、利福布丁、利福喷丁、贯叶连翘等)或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阿扎那韦、茚地那韦、伊曲康唑、酮康唑、奈法唑酮、奈非那韦、利托那韦、沙奎那韦、氨普那韦、阿瑞匹坦、地尔硫卓、氟康唑、呋山那韦、西柚汁、维拉帕米、氟伏沙明、舍曲林、诺氟沙星、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蛋白酶抑制剂,环孢素、葡萄柚汁等)。 |
27 | 之前完成或退出了本研究。 |
28 | 筛选时感染性病毒血清学证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抗乙型肝炎核心抗体IgM(IgM anti-HBc)阳性,或抗丙型肝炎病毒抗体(anti-HCV)阳性;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型抗体(抗-HIV);或梅毒螺旋体抗体(抗-TP)阳性者。 |
29 |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受试者(男性和女性)不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给药后至少1月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在入选前48小时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阳性。怀孕期或哺乳期女性。 |
30 | 经申办方或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