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非基因1b型,混合基因型(或亚型)HCV病毒感染,或无法确认的HCV基因型感染; |
2 | 筛选前使用过已上市或在研制阶段的用于HCV感染治疗的DAA类药物(包括但不限于HCV复制酶(NS5B)、蛋白酶(NS3/4A)或复制复合体蛋白(NS5A)抑制剂); |
3 | 筛选前接受过以干扰素为基础的抗病毒治疗(不限于丙肝治疗); |
4 | 筛选前6个月内系统性使用过强力免疫调节剂如肾上腺皮质激素、胸腺肽α等超过2周或预期这种药物将在研究期间使用,但皮质类固醇类鼻喷剂、吸入性类固醇和/或外用类固醇等治疗除外; |
5 |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抗人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
6 | Fibroscan检测值≥12.5kPa的患者,或有病理组织学检查确认为肝硬化的患者; |
7 | 经复测确认以下任意一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5×ULN、白细胞(WBC)计数<3×109/L、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PLT)计数<75×109/L、血红蛋白(HGB)<110g/L(男性)或100g/L(女性)、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肌酐清除率(CLcr)<50 ml/min |
8 | 确诊原发性肝癌或有下列证据支持:甲胎蛋白(AFP)>50 ng/ml或影像学疑似肝细胞癌; |
9 | 患有HCV感染以外原因引起的肝病:包括但不限于酒精性肝病、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α1抗胰蛋白酶缺乏症、Wilson病及血色病等; |
10 | 证据显示肝功能失代偿,包括但不限于:经复测确认血清总胆红素(TBIL)>2倍正常参考值上限(ULN)、血清白蛋白(ALB)<35 g/L、或凝血酶原活动度(PTA)<60%;出现腹水、上消化道出血和/或肝性脑病;Child-Pugh评分B级或C级; |
11 | 未控制的糖尿病(经复测确认糖化血红蛋白[HbA1c]>7.0%); |
12 | 未控制的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 |
13 | 精神、神经系统疾病,包括精神疾病史或有精神疾病家族史者; |
14 | 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不稳定型心绞痛、未受控制的心律失常等); |
15 | 严重的血液系统疾病(如:血友病等); |
16 | 严重的肾脏疾病(慢性肾病等); |
17 | 严重的消化系统疾病(消化道溃疡、结肠炎等),及其它可能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紊乱或手术史; |
18 | 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活动性肺结核、肺部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间质疾病等); |
19 | 活动性或疑似恶性肿瘤或筛选前5年内恶性肿瘤病史(皮肤基底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
20 | 主要功能脏器移植史; |
21 | 过敏体质或严重过敏史者,以及确认对试验药物及辅料成分(如药用乳糖、微晶纤维素)过敏者; |
22 | 筛选前6个月内有酒精或药物滥用史,研究者评估认为可能影响依从性和有效性评价; |
23 | 筛选期血妊娠试验呈阳性,或确认正处于妊娠期、哺乳期(非母乳喂养除外)的女性受试者; |
24 | 育龄期(年满18周岁至绝经后1年,绝育手术者除外;年龄小于50周岁的闭经女性也被视为有生育能力;)女性受试者或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不能遵守从筛选到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期间和停药后6个月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者; |
25 | 研究期间必须使用本试验规定的禁用药物者(例如:试验前6个月内系统性应用了强力免疫调节剂如肾上腺皮质激素、胸腺肽α1等超过2周者;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其他直接抗病毒药物、免疫抑制剂、免疫调节剂(肾上腺皮质激素、干扰素和胸腺肽α者;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联苯类或其它降酶药者); |
26 | 正在参加其它临床试验或筛选前3个月内曾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者; |
27 | 不能或不愿提供知情同意或不能遵守试验方案要求者; |
28 | 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其他情况。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