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筛选前每日吸烟大于5支; |
2 | 1.筛选前每日吸烟大于5支; |
3 | 研究者认为具有任何可能导致受试者不能完成本研究或给受试者带来明显风险的其他任何情况。 |
4 | 筛选前6个月内有药物或酒精滥用史; |
5 | 有严重心血管、肺脏、肝脏、肾脏、血液、胃肠、内分泌、免疫、皮肤、神经疾病和精神疾病的既往病史或现病史; |
6 | 有严重心血管、肺脏、肝脏、肾脏、血液、胃肠、内分泌、免疫、皮肤、神经疾病和精神疾病的既往病史或现病史; |
7 | 筛选前5年内有任何器官系统的恶性肿瘤史,不论治疗过或未治疗以及是否有证据表明存在局部复发或转移; |
8 | 筛选前5年内有任何器官系统的恶性肿瘤史,不论治疗过或未治疗以及是否有证据表明存在局部复发或转移; |
9 | 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异常史或长QT间期综合征的家族史; |
10 | 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异常史或长QT间期综合征的家族史; |
11 | 任何可能显著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外科情况或病情,或者可能对受试者构成危害的任何外科情况或病情,如炎症性肠病、胃炎、溃疡、胃肠道出血史;较大的胃肠道手术史如胃切除术、胃肠吻合术、肠切除术;胰腺损伤或胰腺炎病史或临床证据;尿路梗阻或排尿困难等; |
12 | 6.任何可能显著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外科情况或病情,或者可能对受试者构成危害的任何外科情况或病情,如炎症性肠病、胃炎、溃疡、胃肠道出血史;较大的胃肠道手术史如胃切除术、胃肠吻合术、肠切除术;胰腺损伤或胰腺炎病史或临床证据;尿路梗阻或排尿困难等; |
13 | 7.筛选时的实验室检查中出现异常有临床意义的改变; |
14 | 筛选时的实验室检查中出现异常有临床意义的改变; |
15 | 8.有肾功能不全的病史或证据,表现为有临床意义的肌酐、尿素氮和尿素异常,或尿成分异常(如蛋白尿); |
16 | 有肾功能不全的病史或证据,表现为有临床意义的肌酐、尿素氮和尿素异常,或尿成分异常(如蛋白尿); |
17 | 9.肝功能检查提示肝病或者肝脏损伤,谷丙转氨酶>1.5倍正常范围上限和/或谷草转氨酶>1.5倍正常范围上限和/或总胆红素>1.5倍正常范围上限,且复查确诊者; |
18 | 肝功能检查提示肝病或者肝脏损伤,谷丙转氨酶>1.5倍正常范围上限和/或谷草转氨酶>1.5倍正常范围上限和/或总胆红素>1.5倍正常范围上限,且复查确诊者; |
19 | 给药前2周内患严重疾病,或严重感染和外伤; |
20 | 给药前2周内患严重疾病,或严重感染和外伤; |
21 | 给药前8周内献血≥400 mL,或有严重的失血且失血量至少相当于400 mL; |
22 | 给药前8周内献血≥400 mL,或有严重的失血且失血量至少相当于400 mL; |
23 | 多发性和复发性过敏史或已知对试验药物/同类药物过敏; |
24 | 多发性和复发性过敏史或已知对试验药物/同类药物过敏; |
25 | 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任何临床试验; |
26 | 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任何临床试验; |
27 | 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草药、食物补充剂(包括维生素)或使用过任何一种可能对安全性数据解释产生干扰的药物,或使用过任何已知对主要器官有常见毒性反应的药物或中草药; |
28 | 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草药、食物补充剂(包括维生素)或使用过任何一种可能对安全性数据解释产生干扰的药物,或使用过任何已知对主要器官有常见毒性反应的药物或中草药; |
29 |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具有生育能力且不愿意在试验期间采取避孕方法的男性或女性; |
30 |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具有生育能力且不愿意在试验期间采取避孕方法的男性或女性; |
31 |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丙肝抗体阳性、HIV抗体阳性或梅毒抗体阳性者; |
32 |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丙肝抗体阳性、HIV抗体阳性或梅毒抗体阳性者; |
33 | 研究者认为具有任何可能导致受试者不能完成本研究或给受试者带来明显风险的其他任何情况。 |
34 | 筛选前6个月内有药物或酒精滥用史;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