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4周内,曾行重大手术,但研究者判断不影响参加试验的小手术(例如:拔牙等)除外。 |
2 | 靶病灶在首次给药前28天内曾放疗。 |
3 | 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针对骨转移曾放疗。 |
4 | 曾使用过第三代EGFR抑制剂类药物(如AZD9291、CO-1686、HM61713、EGF816、PF-06747775、甲磺酸艾氟替尼、BPI-15086、马来酸艾维替尼等)。 |
5 | 受试者首次给药前1周内正在使用CYP3A4强抑制剂或诱导剂、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草药。 |
6 | 研究药物给药前,第一代或者第二代EGFR-TKI治疗(例如: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停药少于8天或5个半衰期(取时间较长者)。 |
7 | 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内使用了任何针对治疗NSCLC的细胞毒药物或其他抗肿瘤药物。 |
8 | 研究治疗开始时,既往治疗仍有未愈毒性反应,并且《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CTCAE)》级别超过1级(脱发除外)。 |
9 | 有症状的胸腔积液和心包积液。 |
10 | 有症状的脑转移和脑膜转移,或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曾放疗。 |
11 | 伴随其它恶性肿瘤(临床治愈的宫颈原位癌、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除外)。 |
12 | 有任何提示患有中度以上或未控制的全身性疾病的临床依据,且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者,例如控制不佳的高血压、肾病。 |
13 | 活动性感染如乙型肝炎(HBeAg)、丙型肝炎(HC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14 | 任何影响受试者吞服药物的情况,以及严重影响试验药物吸收或药代动力学参数的情况,包括任何种类难以控制的恶心和呕吐、慢性胃肠疾病、无法吞咽受试药物、胃肠道切除或手术史。 |
15 | 符合下列任一心脏标准:在静息状态下,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平均校正QT间期(QTc)>470 msec(第1次异常时,复测1次,以2次平均结果计算)。各种有临床意义的心律、传导、静息ECG形态异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度传导阻滞,II度传导阻滞,PR间期>250 msec。 |
16 | 可能增加QTc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各种因素,例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家族史中一级亲属有长QT综合征或不到40岁就不明原因猝死,正在使用任何已知延长QTc间期的药物。 |
17 | 研究者判断血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 |
18 | 入组时存在角膜炎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其它眼科异常。 |
19 | 有下列既往史:间质性肺病,药物性间质性肺病,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具临床证据的活动性间质性肺病。 |
20 | 研究者判定其它原因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受试者(如不愿意遵守研究的各项流程、限制和要求等)。 |
21 | 受试者有对研究药物非活性辅料(乳糖、微晶纤维素、低取代羟丙纤维素、硬脂酸镁)有严重过敏反应史。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