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组织学确认的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DLBCL),所有受试者必须提供足够的存档或新鲜肿瘤组织样本,进行免疫组化(IHC)和基因表达谱(GEP)评估;
2、 复发性或难治性疾病,其定义为:1)完全缓解(CR)后疾病复发,或2)在入选研究前完成治疗方案时获得部分缓解(PR)、疾病稳定(SD)或疾病进展(PD);
3、 未接受过高剂量治疗/干细胞移植(HDT/SCT)的受试者必须为不适合HDT/SCT 的受试者,即符合下列任一标准:
a. 年龄≥65 岁
b. 基于治疗相关发病风险不可接受,患有妨碍HDT/SCT 的重大器官功能障碍(例如超声心动图评估左心室射血分数<50%;肺功能检查一氧化碳弥散量<50%)或并发症
c. 未能通过挽救治疗获得PR 或CR
d. 受试者拒绝HDT/SCT
4、 年龄≥18 岁,男女均可;
5、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2 分;
6、 可测量病灶定义为至少有1 个淋巴结的最长径>1.5 cm,而且至少有2 个可以准确测量的垂直径;
7、 接受过适当的DLBCL 一线及一线以上的治疗,包括蒽环类药物化疗;
8、 血液学功能充分,定义为:
a.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109/L,检测前7 天内不得使用生长因子支持
b. 血小板计数≥ 75×109/L,检测前7 天内不得使用生长因子支持或进行输血
c. 血红蛋白>80 g/L,检测前前7 天内不得使用生长因子支持或进行输血
9、 肝功能充分,定义为:
a.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正常值上限(ULN)
b. 胆红素≤2×ULN(确诊为Gilbert 综合征者除外,其允许高达5×ULN)
10、 肾功能充分,定义为:肌酐清除率≥6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 公式进行估算,或根据肾病膳食改良[MDRD]公式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
11、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12、 自体干细胞移植后复发的受试者,移植后至少100 天方可入组;
13、 开始治疗前,对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进行两次妊娠试验(至少一次应为血清学妊娠测试)且结果必须为阴性。第一次试验必须在来那度胺治疗前10-14 天内进行,第二次试验必须在来那度胺治疗前24 小时内进行;
14、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须同意在开始来那度胺治疗前4 周开始并在整个研究过程中以及泽布替尼和来那度胺末次给药后至少90 天内、或者利妥昔单抗末次给药后12 个月内;
(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使用2 种可靠的避孕措施(1 种高效避孕措施和1 种其他有效避孕方法)。高效的避孕措施可定义为禁欲、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且持续6 个月无月经出血、宫内节育系统、激素避孕法(例如注射避孕药、口服避孕药等)。男性患者必须绝育,即进行输精管切除,或者采用屏障式避孕法,同时其女性伴侣采取上述有效的避孕措施。在整个研究过程中、泽布替尼和来那度胺末次给药后至少90 天内,或者利妥昔单抗末次给药后12 个月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使用研究药物的男性患者不得捐献精子;
15、 在来那度胺治疗期间和停药后4 周内,患者不得献血,因为血液可能用于怀孕的女性患者,其胎儿不能暴露于来那度胺;
16、 预期寿命>3 个月;
17、 具有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的能力,并能理解和遵守研究要求。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