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对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药物过敏者,有多种食物或药物过敏史,或罹患过敏性疾患或属过敏体质者; |
2 | 在过去5年内有药物滥用史或试验前3个月使用过毒品者; |
3 | 有吞咽困难或任何胃肠系统疾病并影响药物吸收的病史; |
4 | 有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呼吸系统、血液系统、代谢及骨骼肌肉系统的明确病史者; |
5 | 存在有可能显著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病情、手术史、与试验药物作用有关的病史及其他任何情况者; |
6 |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存在有临床意义的异常情况,包括12导联心电图、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和体格检查; |
7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或梅毒螺旋体抗体任一或多项检查结果为阳性者; |
8 | 不能耐受静脉穿刺者; |
9 | 试验前6个月内有明显烟酒嗜好[日吸烟>5支;每周饮酒超过14单位酒精(1单位=360 mL 啤酒或 45 mL 酒精量为 40%的烈酒或 150 mL 葡萄酒)]; |
10 | 在给药前48h直至研究结束,受试者拒绝停用任何包含甲基黄嘌呤的饮料或食物,例如咖啡因(咖啡、茶、可乐、巧克力等); |
11 | 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疫苗接种,和/或者首次服用研究用药前2 周内使用任何处方药、中草药、非处方药和维生素; |
12 | 在服用研究药物前1个月内发生急性疾病者; |
13 | 生命体征检查异常有临床意义,参考正常值范围(包含临界值):坐位收缩压90-140mmHg,舒张压 50-90mmHg,脉搏 50-100次/分,体温(耳温)35.9℃~37.6℃,呼吸16-22次/分,具体情况由研究者综合判定; |
14 | 酒精测试、毒品测试任一或多项呈阳性者; |
15 | 试验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它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者或正在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者; |
16 | 试验前3个月内献血或大量失血(≥200mL)、接受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者; |
17 | 试验前14天内与伴侣发生非保护性性行为、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或不能按要求进行避孕的受试者; |
18 |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接受统一饮食者; |
19 | 受试者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不能完成本研究者; |
20 | 经研究者判断,其他不适合参加研究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