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既往曾接受托法替布治疗JIA |
2 | 当前有与 sJIA 相关的心肌炎、心内膜炎或超过最低限度的心包积液症状,或者发现此类情况 |
3 | 当前有伴随 sJIA 出现的超过最低限度的胸膜炎症状,或者发现此类情况 |
4 | 受试者之前采用了超过两种生物制剂类 DMARD 进行治疗,但均失败。注:如果遵守第 5.8.1.2 节指明的洗脱期,则可允许所有受试者之前对一种生物 DMARD 无反应。根据第 5.8.1.2 节的洗脱期,最多可允许百分之四十 (40) 的受试者之前对两种生物 DMARD 无反应 |
5 | 感染:a.慢性感染;b.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需要住院或胃肠道外抗微生物治疗或研究者判定为机会性感染的任何感染;c.在基线 2 周内接受治疗的任何感染;d.已知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受试者;e.人工关节感染史(人工关节仍在原位) |
6 | 有复发性(发作超过一次)带状疱疹或播散性(至少发作一次)带状疱疹或播散性(至少发作一次)单纯疱疹病史 |
7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诊断为活动性巨噬细胞活化综合征 (MAS) |
8 | 血液恶病质,包括:a.血红蛋白 < 9 g/dL;b.白细胞计数 < 3.0 x 109/L;c.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 1.2 x 109/L;d.血小板计数 < 100 x 109/L;e.淋巴细胞绝对计数 < 0.75 x 109/L |
9 | 筛选时肾小球滤过率 [GFR] 估计值 < 40 mL/min/1.73 m2。GFR 将由中心实验室采用 Bedside Schwartz 公式计算 |
10 | 现有未得到控制且具有临床意义的肾脏、肝脏、血液学、胃肠道、代谢、内分泌、肺、心脏或神经系统疾病,或最近曾出现该等疾病 |
11 |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是正常值上限的1.5 倍,或任何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异常 |
12 | 舍格伦综合征以外的任何其他风湿病 |
13 | 淋巴增生性障碍(例如 Epstein Barr 病毒 [EBV] 相关淋巴增生性障碍、淋巴瘤、白血病、或提示现有淋巴疾病的体征和症状)史或现有提示该等疾病的症状 |
14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6 周内曾接种或暴露于活疫苗或减毒疫苗,或预期在治疗期间或研究药物停药后 6 周内将接种或受到这些疫苗的家庭暴露 |
15 | 没有文件证据证明在水痘疫苗已获批准或水痘疫苗是标准治疗的国家/地区接受过至少一剂该疫苗的受试者,或根据血清学检查(即,VZV IgG Ab)没有证据显示既往曾暴露于水痘带状疱疹病毒(VZV)的受试者 |
16 | 当前恶性肿瘤或恶性肿瘤病史,经过充分治疗或已切除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除外 |
17 | 有一级亲属患遗传性免疫缺陷病的受试者;IgA 缺陷不在排除之列 |
18 | 最近(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曾经历严重创伤或接受大手术 |
19 | 正在使用强效或中效 CYP3A4 抑制剂或诱导剂的受试者 |
20 | 采用非 B 细胞特异性淋巴细胞消耗剂/疗法(例如阿仑珠单抗 [CAMPATH]、烷化剂 [例如环磷酰胺或苯丁酸氮芥]、全淋巴照射等)进行的既往治疗。已经接受利妥昔单抗或其他选择性 B 淋巴细胞消耗剂(包括试验制剂)的受试者可以参加研究,前提是他们在研究基线前停止上述治疗至少 1 年,并且 FACS 分析确定的 CD 19/20 + 计数正常 |
21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了附件 1和附件 5 中所列的禁用处方药或非处方药和膳食补充剂 |
22 | 草药补充剂,除非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 28 天停用 |
23 | 属于研究中心职员的子女或亲属、受研究者管辖的研究中心职员或直接参与研究实施的辉瑞员工 |
24 | 进入研究前 4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和/或参加研究期间参加其他涉及研究药物的研究。需与申办方讨论研究生物制剂的暴露 |
25 | 可能增加与研究参与或研究药物使用有关的风险,或者可能干扰研究结果判读和(根据研究者判断)可能使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严重的急性或慢性医学或精神疾病或者实验室检验异常 |
26 | 妊娠期女性受试者;哺乳期女性受试者;配偶怀孕的男性受试者;有生育潜能但不愿意或不能在整个研究期间及研究用药末次给药后至少 28 天或更长时间内(依据化合物半衰期特点)使用本方案规定的一种高效避孕方法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