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HER2阳性的患者 |
2 | 当前正在参与研究且接受研究治疗,或者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与过试验性药物的研究且接受过研究治疗或使用过试验性器械 |
3 | 研究给药开始前4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且未完全恢复 |
4 | 研究给药开始前2年内发生过需要系统性治疗(即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等)不被视为系统性治疗 |
5 | 诊断为免疫缺陷或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前7天内正在接受系统性类固醇治疗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疗法。向申办方咨询之后,使用生理剂量的皮质类固醇可能可以被批准 |
6 | 研究给药开始过去5年内已知有正在进展或需要积极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已经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注:不排除有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原位癌(例如乳腺癌、宫颈原位癌)并且已接受了可能潜在根治的受试者 |
7 | 已知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曾接受过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可参与本研究,前提是病情稳定,即通过重复影像学检查显示至少4周内没有进展的证据(应注意,重复影像学检查应在研究筛选期进行)、临床状况稳定,并且在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14天停止使用类固醇治疗 |
8 | 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肺炎(非感染性)病史或当前正在罹患肺炎(非感染性) |
9 | 有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
10 | 患有任何其它疾病,代谢异常,体格检查异常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根据研究者判断,有理由怀疑患者具有不适合使用研究药物的某种疾病或状态,或者将会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或者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的情况 |
11 | 已知存在可能对遵从试验要求产生影响的精神或药物滥用疾病 |
12 |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HIV 1/2抗体)感染史 |
13 | 已知患有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已知HBsAg结果阳性,且HBV DNA>1000拷贝/ml;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已知丙肝抗体阳性并且丙肝病毒RNA定量结果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 |
14 | 研究治疗的计划开始日期之前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a.注:注射用季节性流感疫苗一般为灭活流感疫苗,允许使用;但是鼻内用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为减毒活疫苗,不允许使用 |
15 | 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 |
16 | 已知对抗PD-1、抗PD-L1单克隆抗体药物,或奥沙利铂及卡培他滨过敏 |
17 | 已知有二氢嘧啶脱氢酶缺乏症 |
18 |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预期在计划的试验期间(从筛选访视开始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120天受孕的女性受试者,或使其配偶怀孕的男性受试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