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纯合子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患者; |
2 | 未控制的高血压(经降压治疗血压仍≥160/100mmHg); |
3 | 糖尿病且病情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I 型糖尿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病史、未控制的2 型 糖尿病[定义为糖化血红蛋白(HbA1c)>8.5%]; |
4 | 甲状腺功能异常(如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等)的患者; |
5 | 活动性肝脏疾病、失代偿性肝硬化、急性肝功能衰竭,无法解释的血清转氨酶(ALT、 AST)持续升高者; |
6 | 肌炎、肌病或横纹肌溶解病史,严重肌肉异常和神经病变; |
7 | 胰腺炎或胆囊疾病病史(既往曾接受胆囊切除的胆囊疾病受试者除外); |
8 | 在筛选前6 个月内有不稳定的心血管疾病迹象:如急性冠脉综合征,重度外周动脉疾病,血 管成形术、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等;筛选前3 个月内出现间歇性跛行的迹象;筛 选前3 个月内出现不稳定心绞痛或未控制的心律失常(如在筛选前两个月内至少看过两次心 血管专科医生或调整了抗心律失常的药物);纽约心功能分级III 至IV 级的充血性心衰; |
9 | 有精神疾患或不能合作者、已知有药物滥用史、怀疑吸毒者,已知当前酗酒或平均每天超过 2 个单位(1 单位=360mL 啤酒,或150mL 白酒,或45mL 蒸馏酒)的酒精摄入; |
10 | 入组前有任何一项实验室检查指标符合下列标准:丙氨酸氨基转氨酶(ALT)、天门冬氨 酸氨基转移酶(AST)>1.5 倍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血肌酐(Cr)>1.5 倍正常 值上限(ULN),肌酐清除率 < 50ml/min(0.83ml/s);肌酸激酶(CK)>3 倍正常值上限 (ULN)(剧烈运动或者重体力作业导致CK 上升,复查正常后可入组); |
11 | 对试验用药任何成分过敏者; |
12 |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育龄妇女尿妊娠检查阳性者;男、女性受试者未采取有效避孕措 施,或计划在试验期间受(授)孕者; |
13 | 研究者判断为不适合做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 |
14 | 筛查或入选前3 个月参与其他药物临床试验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