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患有除糖尿病以外的其他可能导致神经病变的疾病(如颈腰椎病(神经根压迫、椎管狭窄)、脑梗死、格林-巴利综合征、严重动静脉血管性病变(静脉栓塞、淋巴管炎)、药物性神经毒性作用、酒精性神经毒性作用、肾功能不全引起的代谢毒物对神经的损伤等) |
2 | 任何原因导致的间歇性跛行或足部溃疡者 |
3 | 入组前3个月内有糖尿病急性并发症,如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或高血糖高渗综合征等 |
4 | 伴发有恶性肿瘤或随机入组前5年内被诊断为恶性肿瘤,但是已经明显治愈的局部癌症除外,如宫颈原位癌、基底细胞癌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 |
5 | 有出血性/凝血性疾病 |
6 | 在受累的皮肤区域存在皮肤疾病或伴有其他严重系统疾病、临床重大疾病或不稳定疾病者,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会影响本研究有效性或安全性的评价 |
7 | 在筛选前接受过抗惊厥药物、安定类药物或其他任何一种可能会干扰对研究药物的评价的药物而未经过适当的洗脱期 |
8 | 在筛选前1个月内接受过硫辛酸治疗者 |
9 | 既往使用硫辛酸治疗疗效不佳者 |
10 | 已知对硫辛酸活性成分或辅料过敏者 |
11 | 血白细胞计数(WBC)<4.0×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血红蛋白<90g/L |
12 | 患者丙氨酸转氨酶(ALT)或天门冬氨酸转氨酶(AST)超过正常值上限的3倍(即>3×ULN,ULN以临床研究中心正常值为准) |
13 | 患者血清总胆红素(TBIL)超过正常值上限的1.5倍(即>1.5×ULN,ULN以临床研究中心正常值为准);若有明确的Gilbert综合征,应排除TBIL超过正常值上限的3倍(即>3×ULN,ULN以临床研究中心正常值为准) |
14 | 血清肌酐超过正常值上限的1.5倍(即>1.5×ULN,ULN以临床研究中心正常值为准),且肌酐清除率计算值<45mL/min(运用Cockcroft Gault公式),仅当血清肌酐>1.5×ULN时才需要确认肌酐清除率 |
15 | 筛选随访时血或尿妊娠试验结果阳性的女性 |
16 | 使用本研究药物之前30天内参加其他临床试验 |
17 | 有精神疾病、心理障碍或行为上的异常症状者 |
18 | 研究者判断其他可能影响临床研究进行及研究结果判定的情况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