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妊娠期、哺乳期女性患者或育龄女性的基线妊娠试验(首次给药前 3 天)检测阳性 者。除非满足下列标准之一证明没有妊娠风险: a.绝经后(定义为年龄大于 50 岁且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替代治疗后闭经至少 12 个 月)女性; b.年龄小于 50 岁的女性,如果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 12 个月或以上,且 促黄体激素(LH)和卵泡刺激激素(FSH)水平在实验室绝经后参考值范围内,也可认为是没有妊娠风险; c.曾经接受不可逆的绝育手术,包括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 但双侧输卵管结扎除外; |
2 | 入选前 12 周内接受过红细胞或全血输注治疗(注:本方案中所描述的所有“输血 治疗”均特指输注红细胞或全血治疗); |
3 | 已知对 ESAs、注射的铁剂及聚乙二醇分子不耐受; |
4 | 已知有过敏史者,包括但不限于有明确的药物或食物过敏史、或经医学诊断的过敏性疾病史(如过敏性哮喘、过敏性紫癜、过敏性鼻炎、过敏性皮炎等); |
5 | 已知患有血液系统疾病(包括先天性和后天性,如地中海贫血、Fanconi 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溶血性贫血及出凝血功能障碍等)或除 CKD 外导致贫血的其他病因(如消化道出血、钩虫病或乳糜泻等); |
6 | 除肾小球肾炎外,已知患有自身免疫系统疾病(例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抗中性粒细胞胞浆抗体相关性血管炎、弥漫性毒性甲状腺肿(Graves 病)或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等) |
7 | 研究者判定入选前 4 周内发生过明显感染者; |
8 | 研究者判定患有慢性、无法控制的或有症状的炎症者; |
9 | 研究者判定患有无法控制的或有症状的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症者,或筛选期内血 iPTH>800pg/mL 者; |
10 | 入选前 4 周血压控制不良(具体判定标准参考附件四); |
11 | 筛选期内评估心功能为 NYHA Ⅲ 或 Ⅳ 级; |
12 | 已知肝硬化失代偿期,或入选前 6 个月内有活动性肝炎(包括乙肝、丙肝、酒精性肝炎和药物性肝炎等),或筛选期内以下任一检查异常(ALT≥正常值上限 2 倍、AST≥正常值上限 2 倍、DBIL≥正常值上限 2 倍); |
13 | HIV 抗体阳性者; |
14 | 既往或目前患有恶性肿瘤(已切除的非黑色素瘤性皮肤癌及原位癌除外); |
15 | 入选前 6 个月内患者有其他显著临床意义的疾病或症状(例如:急性心肌梗死、重度或不稳定的冠脉疾病、恶性心律失常、卒中、癫痫或其他神经精神类疾病等),而且研究者认为这些疾病或症状可能会影响评价或随访; |
16 | 预计存活期﹤12 个月; |
17 | 入选前已行器官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者; |
18 | 计划在试验期间参加肾移植手术; |
19 | 计划在试验期间行择期手术者; |
20 | 计划试验结束后 4 周内受(授)孕者; |
21 | 入选前12周内参加过除本试验之外的其他任何药物类临床试验且服用试验药物、或参加其他器械类临床试验且接受器械治疗者,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受其他任何药物类试验或器械类试验者; |
22 | 研究者认为具有其他任何不宜参加此试验的因素的受试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