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受试者在筛选前28天内接受试验治疗(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 |
2 | 研究者判断受试者不适合参与研究。 |
3 | 女性受试者在妊娠或哺乳期。 |
4 | 受试者对HP501或制剂的任何成分有已知或怀疑的过敏反应。 |
5 | 给药前受试者有临床意义的过敏史(包括药物过敏、哮喘、湿疹或过敏反应),但不包括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季节性过敏。 |
6 | 经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有任何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胃肠道、内分泌、血液、肝 脏、免疫、代谢、泌尿、肺、神经,皮肤病、精神病、 肾脏和/或其他主要疾病或恶 性肿瘤的病史或证据(第 2 部分 2.4 至 2.5 组和第 3 部分的受试者,其高尿酸血症 或痛风相关病史除外) 。 |
7 | 受试者满足下列任何一项标准: a 有痛风史(第 2 部分 2.4 至 2.5 组和第 3 部分除外); b 有继发性高尿酸血症病史和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病史; c 有黄嘌呤尿病史,炎症性肠病或肠切除术的病史; d 有肾小管酸中毒病史; e 有尿路结石史和/或筛选期腹部超声检查发现尿路结石。 |
8 | 受试者在给药前1周-给药前2天内有/曾经有发热疾病或症状、病毒、细菌(包括上呼吸道感染)或真菌(非皮肤)感染。 |
9 | 在筛选期或给药前2天内,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临床意义上的异常,包括体格检查、心电图(ECG)和方案定义的安全实验室检查(第 2 部分 2.4 至 2.5 组和第 3 部分的受 试者血尿酸检查异常的除外) 。 |
10 | 筛选期或给药前 2 天内受试者平均脉搏<50 或>100 bpm;平均收缩压<90 或>140 mmHg;平均舒张压<50 或>90 mmHg,如果平均脉搏或血压超过上限值,且复测仍异常者。 |
11 | 筛选期或给药前2天内受试者平均QTcF间期为>450毫秒(男性)和>470毫秒(女性)。如果平均QTcF超过上限值,且复测三份ECG仍异常者。 |
12 | 受试者有不明原因晕厥、心脏骤停、不明原因心律失常或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结构性心脏病或长QT综合征家族史。 |
13 | 受试者在给药前两周内曾使用任何处方或非处方药物(包括维生素、天然药物及草药,例如圣约翰麦汁)。 |
14 | 1在筛选前的6个月内,受试者每日吸烟超过5支。 |
15 | 受试者在给药前3月-给药前2天内每周饮用超过21单位酒精(1单位=10克纯酒精=250ml啤酒[5%]或35ml烈酒[35%]或100ml葡萄酒[12%])(女性受试者>14单位酒精)。在筛选期或给药前2天受试者对酒精检测呈阳性。 |
16 | 受试者在给药前1年内有药物滥用史,或筛选期-给药前2天内药物滥用(甲基苯丙胺,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海洛因)检测呈阳性。 |
17 | 受试者在入院前72小时内食用葡萄柚/塞维利亚橙子、葡萄柚制品或塞维利亚橙子制品。 |
18 | 受试者在给药前3月-给药前2天内使用过任何代谢诱导剂(如巴比妥酸盐、利福平等)。 |
19 | 受试者3月内有明显失血,献血1单位(450 ml)或以上,或在60天内输入任何血液或血液制品,或在筛选期-给药前2天内献血浆。 |
20 | 筛选时受测者血清学检测乙肝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和梅毒检查阳性。 |
21 | 受试者是成都海创药业有限公司或者合同研究机构的雇员。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