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同时患有严重的内科疾病,包括严重心脏病、脑血管病、未控制的糖尿病、未控制的高血压、严重感染、活动性消化道溃疡; |
2 | 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瘤; |
3 | 受试者有活动性感染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发热>38.5度; |
4 | 受试者先天或后天免疫功能缺陷(如HIV 感染者)或活动性肝炎(乙肝参考:HBsAg, Anti-HBs,HBeAg,Anti-HBc,Anti-HBe,HBV DNA≥10^4/ml,肝细胞转氨酶等;丙肝参考:HCV 抗体以及HCV RNA等); |
5 | 病灶无法满足瘤体内注射1mL 容量的要求; |
6 |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
7 | 治疗前4 周内采用了或正在采用其他试验性药物治疗或抗病毒治疗; |
8 | 既往4 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研究; |
9 | 对疱疹病毒及药物成分过敏患者; |
10 | 受试者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
11 | 在入组前5 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者,除外经有效切除的宫颈原位癌、低危胃肠间质瘤、乳腺癌、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
12 | 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者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但可能复发的患者,但以下疾病的患者不被排除,可以进一步筛选:a. I 型糖尿病 b.甲状腺功能减退(如果仅用激素替代疗法可以控制)c.受控制的乳糜泻 d.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例如白癜风、牛皮癣、脱发)e.其他任何在没有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不会再次发生的疾病; |
13 | 患者需要在研究药物给药前14 天内使用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同类药物同等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剂全身治疗的任何病症,但目前或之前曾使用过以下任何类固醇方案的患者可以入选:a.肾上腺素替代性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同类药物同等剂量)b.全身吸收量极小的局部、眼用、关节内、鼻内或吸入性皮质类固醇 c.预防性地短期(<=7 天)使用皮质类固醇(例如,对造影剂过敏)或用于治疗非自身免疫疾病(例如由接触性过敏原引起的延迟性超敏反应) |
14 | 研究者认为患者有任何原因不适宜参加本试验。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