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的患者 |
2 | 先前接受过任何抗CD30抗体药物治疗者; |
3 | 首次给药前6周或5个血浆半衰期内(以长者计算)接受过抗体药物治疗者; |
4 | 正在接受其它抗肿瘤治疗者; |
5 |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至1级及以下者,除外2级外周神 经毒性和任何级别的脱发; |
6 | 既往3年内出现过其它原发恶性肿瘤(除外宫颈原位癌或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正常的局限前列腺癌); |
7 | 有症状的心脏疾病,包括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律失常等经研究者判断影响疗效和安全性评价; |
8 | NYHA心脏功能评价III或IV级; |
9 | 已知患有大脑或脑膜疾病,包括具有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的体征或症状,及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 |
10 | 糖尿病控制不佳的患者; |
11 | 存在>2级的周围神经病变; |
12 | 有精神病史者; |
13 | 具有肝纤维化或肝硬化病史以及临床体征和症状提示肝纤维化或肝硬化的患者; |
14 | 既往发生过间质性肺炎的患者; |
15 | 首次给药前4周内存在活动性系统性病毒、细菌或真菌感染者; |
16 | 筛选时HIV抗体阳性或HBsAg阳性或HCVAb阳性者; |
17 | 对重组蛋白、鼠蛋白或对本药物辅料过敏者; |
18 | 正接受剂量大于或相当于20 mg/天的强的松治疗、或糖皮质激素治疗的患者; |
19 | 怀孕或者哺乳期女性患者; |
20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男性在试验期间及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拒绝采用避孕措施的患者; |
21 | 研究者认为不合适参加本研究的其他原因。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