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重型复发性口腔溃疡,疱疹型复发性口腔溃疡,口腔黏膜下纤维化,白塞病,癌性溃疡,创伤性溃疡,结核性溃疡,糜烂性扁平苔藓,梅毒性溃疡,病毒性口炎,坏死性涎腺化生者及其他疾病或药物引起的溃疡者等; |
2 | 溃疡位于舌系带、咽后壁等部位,其大小不易测量者; |
3 | 伴有可能影响疗效观察的其他疼痛明显的病变者,如:冠周炎、急性牙髓炎、急性根尖炎等疾病患者; |
4 | 本次发病以来近24小时内使用过镇痛药;1个月内使用抗生素,3个月内全身使用过皮质类固醇、免疫抑制剂或已知对人体脏器有损害的药物; |
5 | 通过问诊,既往合并严重心血管、脑血管、肝、肾和造血系统等原发性疾病,白血病,肿瘤患者;患有全身性疾病:贫血、消化性溃疡、克隆病、急性感染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糖尿病,重度肺功能障碍等疾病者; |
6 | 肝功能ALT、AST>正常值上限1.5倍者,肾功能SCR>正常值上限者; |
7 | 既往有过敏体质,或已知对本药成分及其辅料有过敏者; |
8 | 妊娠试验阳性、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计划妊娠者; |
9 | 有长期酗酒、药物滥用史者; |
10 | 近3个月内吸烟>20支/天者; |
11 | 槟榔嗜好者; |
12 | 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存在智力障碍,精神障碍者; |
13 | 近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药物的临床试验者; |
14 | 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临床试验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