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患有任何可能影响试验结果评价的全身性疾病或活动性的其它皮肤疾病(如急性泛发性湿疹、银屑病)等,或在患处有瘢痕、胎记、纹身、晒斑等可能会影响对皮损评价的患者。 |
2 | 皮损累及面部或皮肤褶皱部位,或皮损仅局限在手掌、足底的患者。 |
3 | 用药部位并发细菌、病毒及真菌感染需应用抗感染治疗的患者。 |
4 | 最近一个月内或现在患有病毒感染性的皮肤病,如单纯疱疹、水痘等患者。 |
5 | 在给药前限定时间内使用了下列治疗:皮损受累区域使用外用药物,包括润肤剂3天;系统应用抗组胺药物7天;系统应用糖皮质激素4周;免疫抑制剂4周;UV治疗4周。 |
6 | 预期在试验期间会暴露在强烈的UV条件下(如日光浴或UV治疗等,不包括日常生活的阳光照射)或使用使皮肤晒黑制剂的患者。 |
7 | 通过病史、体检及筛查时的实验室检查提示当前有显著的心、肺、胃肠道、肝、肾、血液、神经和精神心理疾病的患者。 |
8 | 肝肾功能异常患者,肝功能损害ALT或AST>正常上限的1.5倍、肾功能BUN、Cr>正常上限且有临床意义者。 |
9 | 对试验药物中任一成分有过敏病史的患者。 |
10 | 对食物、药物、昆虫毒液或橡胶等有严重超敏反应(突然的、可能威胁生命的全身性过敏反应)病史的患者。 |
11 | 一个月内参加了其它试验药物临床研究的患者。 |
12 | 酗酒(每周饮酒超过14单位(男性)和7单位(女性),1单位=360mL啤酒;150mL葡萄酒;45mL白酒)和吸毒史,已知有药物依赖性的患者。 |
13 | 妊娠、处于哺乳期或计划妊娠的育龄期妇女,或不能在试验期间采用有效避孕措施(避孕套、口服避孕药、宫内节育器、禁欲等)的育龄妇女。 |
14 | 其它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试验的患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