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具有经研究者判定有临床意义的(包括但不限于)肝、肾、内分泌系统、消化道系统、心脑血管系统、神经系统、代谢系统、血液系统、呼吸系统、自身免疫系统等慢性疾病或严重疾病史或现有上述系统疾病,可能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研究结果者; |
2 | 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心电图、胸片、腹部B超检查显示异常且经研究者判定有临床意义者; |
3 | 有精神疾病史、药物滥用史、药物依赖史者; |
4 |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定量(HBsAg)、丙型肝炎病毒抗体定量(抗-HCV)、艾滋病病毒抗原/抗体联合测定(抗-HIV)、梅毒螺旋体抗体测定(TP-Ab); |
5 | 对食物、药物等有过敏史者,或有过敏性疾病者(如过敏性鼻炎、过敏性哮喘、过敏性皮炎等),或对乳糖不耐受者; |
6 | 身体状态恶劣的患者; |
7 | 不能遵守统一饮食规定(如对标准餐食物不耐受等)者; |
8 | 吞咽困难者; |
9 | 给药前3天内食用过特殊饮食(包括葡萄柚、咖啡、酒精等食物或饮料)或有剧烈运动(爆发性强、动作幅度大,频率高,对抗性强等使心率超过120次/分); |
10 | 给药前14天内使用过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草药、保健品者; |
11 | 有嗜烟习惯(第1次给药前3个月每日吸烟量多于5支者)或饮酒习惯(每周饮酒超过28单位酒精,1单位=285mL啤酒或25mL酒精量为40%的烈酒或75mL葡萄酒)者; |
12 | 既往吸毒史、药物滥用史,或尿药筛查阳性者; |
13 | 服药前24小时内服用任何含酒精类制品,经酒精呼气测试检查阳性者; |
14 | 给药前3个月内献血或大量出血(出血量≥400mL)者; |
15 |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
16 | 给药前2周发生过无保护的性行为者; |
17 | 给药前2周(不含男性)至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男女均含)有生育计划,不愿采取有效的物理避孕措施(如避孕套、子宫内节育器、避孕环、结扎、禁欲等;安全期避孕法不包含在内)进行避孕(包括受试者伴侣)者; |
18 | 给药前3个月内入组其他临床试验并服用相应的试验药品,或正在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者; |
19 | 研究者认为依从性差,或具有任何不宜参加此试验因素的受试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