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具有经研究者判定有临床意义的(包括但不限于)心、肝、肾、胃肠道、胆、内分泌、心血管、神经、精神、呼吸、免疫、血液、造血等系统疾病者;以及具有上述脏器或系统严重疾病史,可能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研究结果者; |
2 | 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心电图、胸片、腹部B超检查显示异常且经研究者判定有临床意义者; |
3 | 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或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至少一项阳性者; |
4 | 过敏体质或对托吡司特或者其辅料过敏者; |
5 | 吞咽困难者; |
6 | 不能遵守统一饮食规定(如对标准餐食物不耐受等)者; |
7 | 给药前3天内服用过特殊饮食(包括火龙果、芒果、柚子、和/或黄嘌呤饮食、巧克力、含咖啡因的咖啡或茶,或者任何含咖啡因的食品或饮料等)或有剧烈运动(足球、篮球、跑步、健身操、游泳同等强度运动超过30分钟都属于剧烈运动) |
8 | 筛选前7天内服用过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任何维生素产品或草药,或筛选前服用长半衰期药物的时间尚未超过7个半衰期; |
9 | 筛选前4周内服用过任何巯基嘌呤水合物、巯唑嘌呤类药物; |
10 | 有嗜烟习惯(筛选前3个月每日吸烟量多于5支者)或饮酒习惯(筛选前3个月每周饮酒超过28单位酒精,1单位=285mL啤酒或25mL酒精量为40%的烈酒或75mL葡萄酒)者; |
11 | 既往吸毒史、药物滥用史,或尿药筛查阳性者; |
12 | 服药前24小时内服用过任何含酒精类制品,经酒精呼气测试检查阳性者; |
13 | 筛选前3个月内献血或大量出血(出血量≥400mL)者; |
14 | 筛选前2周发生过无保护的性行为者; |
15 | 筛选前2周至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有生育计划,不愿采取有效的物理避孕措施(如避孕套、子宫内节育器、避孕环、结扎、禁欲等;安全期避孕法不包含在内)进行避孕者; |
16 | 筛选前3个月内入组其他临床试验并服用相应的试验药物,或正在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者; |
17 | 有晕针史或不能耐受静脉穿刺采血者; |
18 | 研究者认为依从性差,或不宜参加此试验的受试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