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大分子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除外亚硝基脲、丝裂霉素C、氟尿嘧啶类的口服药物、小分子靶向药物、中药); 丝裂霉素和亚硝基脲类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长的为准)内;有抗肿瘤适用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
2 |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 |
3 |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临床试验药物治疗; |
4 |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四环素类抗生素治疗; |
5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 |
6 | 目前正在服用,或者在首次给药前1周内使用过CYP3A4强效抑制剂或者CYP3A4强效诱导剂 |
7 |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虽无法恢复但不影响安全性评估的不良反应除外); |
8 | 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5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皮质类固醇治疗;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治疗,如使用造影剂; |
9 |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脊髓压迫、癌性脑膜炎,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脑、脊髓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临床症状怀疑脑或者软脑膜的疾病者需CT /MRI检查予以排除; |
10 | 目前或曾患有间质性肺病者; |
11 | 有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 |
12 |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抗体检测阳性; |
13 | 活动性乙型肝炎患者(乙型肝炎病毒滴度高于检测下限);丙型肝炎病毒感染; |
14 | 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QTc间期>480ms;入组前6个月内有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血栓栓塞事件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15 | 需要长期使用抗凝药物(如华法林、低分子肝素等); |
16 | 无法吞咽口服药物的患者; |
17 | 具有导致慢性腹泻的胃肠道疾病,如克隆恩病; |
18 | 已知对四环素类抗生素过敏者; |
19 |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桥本氏甲状腺炎的患者允许入组; |
20 |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
21 |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
22 |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
23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