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IV期NSCLC或不能进行根治性手术或放射治疗的IIIB-IIIC期NSCLC(国际肺癌研究协会第八版肺癌分期); |
2 | 根据RECIST1.1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患者至少有一处影像学(经CT或MRI检测)可测量病灶,在基线期可进行准确和可重复性的测量,CT或MRI扫描病灶长径≥10mm,(若病灶为转移淋巴结,则要求短径≥15 mm),并且病灶既往未经过放疗和未进行过活检(如果病人只有一个靶病灶并需要活检,可以允许对靶病灶进行活检,并且活检距筛查期肿瘤基线评估检查必须≥ 2周, 且活检后靶病灶仍符合RECIST靶病灶定义)。 |
3 | 有或无脑转移症状的患者均可入组。对于有症状脑转移患者,需研究者认为暂时不需要脑部局部治疗,并且2周内PS评分没有明显下降。如患者接受过脑部放疗,从放疗结束至本研究治疗开始需超过2周,并且放疗相关的毒性恢复至小于或等于1度(CTCAE分级)(脱发除外)。 |
4 | 肿瘤组织或细胞病理标本经本研究中心实验室检测证实存在EGFR敏感突变:19exon缺失突变、或L858R突变、或合并其他突变。 |
5 | 既往没有接受过针对晚期NSCLC的全身性化疗或任何其他系统性治疗。对于既往接受过术前新辅助化疗或术后辅助化疗或根治性放化疗的患者,如果疾病进展发生在末次治疗的一年之后,可以入组。既往接受过靶向治疗或免疫治疗的患者不能入组。 |
6 | 患者在筛选时具备足够的重要脏器功能,包括: 1. 近14天使用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的情况下,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x10^9/L;2.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或输血的情况下,血小板≥100×10^9/L;3.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或输血的情况下,血红蛋白>90g/L;4.天门冬氨酸转氨酶(AST)、丙氨酸转氨酶(ALT)≤2.5XULN(ULN=正常值上限)。 5. 总胆红素 ≤1.5XULN(ULN=正常值上限) 6. 凝血功能INR≤1.5 7. 血肌酐≤1.5×ULN (ULN=正常值上限) 并且肌酐清除率(采用Cockcroft and Gault公式计算)≥50 ml/min; |
7 | 允许在研究入组前一周完成姑息性放疗,并且放疗相关的毒性恢复至小于或等于1度(CTCAE分级)。 |
8 | 既往没使用过任何抗肿瘤作用的中药,或曾使用过抗肿瘤作用的中药但次数不超过3次(1剂即为1次),且在本研究药物治疗前已停药2周及以上。 |
9 | ECOG评分:0或1分,且最近2周内没有恶化迹象;且预期生存时间:>12周; |
10 | 妊娠试验阴性(只适用于有妊娠可能性的女性)没有妊娠可能性定义为绝经后至少1年,或进行过手术绝育或子宫切除术。 |
11 | 所有入组患者(不论男性或女性)同意在整个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3个月内采取高效的避孕措施。 |
12 | 自愿入组并签署知情同意书,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能合作观察不良事件和疗效。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