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既往有临床意义的药物过敏史(尤其已知或怀疑对阿普斯特有过敏史者)或特应性变态反应性疾病史(哮喘、荨麻疹、湿疹性皮炎等)或严重的过敏体质(已知对三种及以上药物或食物过敏)者。 |
2 | 既往有晕血/晕针史及不能耐受静脉留置采血者。 |
3 | 合并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异常。 |
4 | 吞咽困难者(如无法吞咽片剂)。 |
5 | 合并有严重系统性疾病,如呼吸系统、血液系统、内分泌系统、心脑血管系统、神经系统、免疫系统、泌尿系统、消化系统等疾病者。 |
6 | 可能显著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任何疾病或病史,或者可能对受试者构成危害的任何病情。如:(1)炎症性肠病、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胃肠道/直肠出血、持久性恶心或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胃肠道异常者;(2)既往有较大的胃肠道手术史(比如:胃切除术、胃肠吻合术、肠切除术、胃旁路术、胃分割术或胃囊带术、胆囊切除术,但阑尾炎手术和脱肛术除外);(3)筛选时有肝病或具有临床意义的肝功能受损的证据(如 AST、ALT 或总胆红素>1.5 倍 ULN 或经研究者判断异常有临床意义);(4)筛选时有肾病或具有肾功能不全的病史或证据,表现为有临床意义的肌酐异常或尿成分异常(比如蛋白尿等);(5)筛选时有抑郁和/或自杀想法等精神障碍者; |
7 | 传染病筛查:乙肝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抗体(抗-HCV)、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TPAb)、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 抗体)检查结果为阳性者。 |
8 | 给药前 24 小时内食用/饮用过或试验住院期间不能停止食用/饮用特殊饮食(包括火龙果、芒果、葡萄柚、高黄嘌呤类食物(如动物内脏、鱼类)以及含咖啡因、酒精的饮品等)、剧烈运动,以致可能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因素者。 |
9 | 给药前 2 周内服用过任何药品。 |
10 | 给药前 4 周内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脏药物代谢酶的药物(如:CYP450 酶诱导剂-苯巴比妥、利福平,卡马西平,苯妥英等;CYP450 酶强效抑制剂-如抗抑郁药氟西汀、阿米替林、地昔帕明等,抗精神类药氯丙嗪、氯氮平、利培酮等,心血管药胺碘酮、尼卡地平、普罗帕酮等)者。 |
11 | 筛选前 3 个月内每日吸烟超过 5 支或者在整个试验期间不能禁烟者。 |
12 | 筛选前 3 个月内经常饮酒者,即平均每天超过 2 个单位酒精(1 单位=360mL 啤酒或 45mL 酒精量为 40%的烈酒或 150mL 葡萄酒)或筛选/基线时酒精呼气试验结果呈阳性者。 |
13 | 筛选前 3 个月内献血或失血≥400ml 者,或计划试验期间及试验结束后 3 个月内献血≥400ml 者。 |
14 | 筛选前 3 个月内参加过其它临床试验并接受了研究药物或医疗器械干预者。 |
15 | 筛选前3个月内服用过毒品或12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者或筛选/基线时尿药筛查结果呈阳性者。 |
16 |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
17 | 饮食有特殊要求者。 |
18 | 研究者判断的其他不适合参加该研究的受试者。 |
19 | 受试者符合上述任何一项都不能参与本研究。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