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症状性、未经治疗或进展迅速的CNS转移只要满足以下所有标准,有CNS病灶且经过治疗的无症状患者才符合资格:根据RECIST v1.1确认的可测量病灶必须存在于CNS之外。患者无颅内出血或脊髓出血史。患者在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未进行立体定向放射治疗,在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未进行全脑放射治疗,或在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未进行神经外科切除术。患者在CNS疾病治疗时未持续使用皮质类固醇。允许接受稳定剂量的抗惊厥药物。转移限于小脑或幕上区(即,没有转移至中脑、脑桥、髓质或脊髓)。没有证据表明在完成CNS定向治疗和开始研究治疗之间存在中期进展。对于在筛选时新发现的无症状CNS转移患者,在接受放疗或手术后有资格参加研究,而无需重复脑扫描筛查。 |
2 | 软脑膜疾病病史。 |
3 | 无法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需要止痛药治疗的患者必须在进入研究时已有稳定的止痛治疗方案。若有适合姑息放疗的症状性病灶(如骨转移或转移侵犯神经),应在随机化前完成治疗。患者应从放射的影响中恢复过来。未要求最短恢复期。无症状的转移性病灶,如果其进一步生长可能会导致功能障碍或顽固性疼痛(如当前与脊髓压迫不相关的硬膜外转移),如适用,应在随机分组前考虑局部区域性治疗。 |
4 | 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腹水(一月一次或更频繁)允许患者留置导管(例如PleurX)。 |
5 | 未能控制的或症状性高钙血症(离子钙> 1.5 mmol/L,钙> 12 mg/dL或校正后血清钙> ULN) |
6 |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免疫缺陷,或具有上述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抗磷脂综合征、Wegener肉芽肿病、干燥综合征、格林-巴利综合征、或多发性硬化,以下情况例外:正在接受甲状腺替代激素治疗、有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机能减退病史的患者可入选本研究。正在接受胰岛素给药方案、血糖得以控制的1型糖尿病患者,可参与本项研究。湿疹、牛皮癣、慢性单纯性苔癣、或仅出现皮肤表现的白癜风(例如,牛皮癣关节炎患者被排除)的患者,如果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则有资格参加研究:皮疹覆盖的体表面积应<10%。在基线疾病得到良好控制且只需低效力的外用皮质类固醇治疗。在之前12个月中,未出现需要补骨脂素加上紫外线A辐射、甲氨喋呤、维甲酸、生物制剂、口服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或高效力或口服皮质类固醇治疗的基础病症急性恶化。 |
7 | 有特发性肺纤维化病史、组织性肺炎病史(例如,闭塞性细支气管炎)、药物诱导性肺炎病史、特发性肺炎病史,或筛选期胸部CT扫描发现活动性肺炎证据照射野出现放射性肺炎(纤维化)病史的患者可参与本研究。 |
8 | 活动性肺结核。 |
9 | 重大心血管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学会心脏疾病(Ⅱ级或更高)、随机化前3个月内发生的心肌梗塞或脑血管事件、不稳定性心律失常、或不稳定性心绞痛。 |
10 | 研究治疗开始前4周内接受过除诊断之外的大型手术,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大型手术。 |
11 | 在筛查之前的5年内存在恶性病史(NSCLC除外),但转移或死亡的风险可忽略的恶性肿瘤除外(例如,5年OS率> 90%),比如经过适当治疗的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导管原位癌或I期子宫癌。 |
12 | 研究治疗开始前4周内发生的严重感染,包括但是不限于因感染、菌血症或者严重肺炎的并发症住院治疗。 |
13 | 研究治疗开始前2周内进行治疗性口服或静脉抗生素给药预防性使用抗生素的患者可入选本研究(如为预防尿路感染或预防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加重而使用抗生素)。 |
14 |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或者实体器官移植。 |
15 | 会禁止使用试验药物、影响结果解读、使患者治疗并发症风险增加的任何其他疾病、代谢功能紊乱、体格检查结果或临床实验室结果。 |
16 | 在开始研究治疗之前的4周内使用减毒活疫苗进行治疗,或者在atezolizumab治疗过程中或在最后一次atezolizumab给药后5个月内预期需要接种这种疫苗。 |
17 | 目前使用的HBV抗病毒治疗。 |
18 | 研究治疗开始前28天内接受过任何获批的抗癌治疗或试验性治疗,但TKI治疗除外,其应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停药8天或约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 |
19 | 既往接受过CD137激动剂治疗或免疫检查点阻断治疗,包括抗-CTLA-4、抗-PD-1)和抗-PD-L1治疗性抗体。 |
20 | 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或药物5个半衰期内(以更长者为准),接受过全身免疫刺激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或白介素-2)。 |
21 | 研究治疗开始前2周内采用全身性免疫抑制药物(包括但不限于皮质类固醇、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喋呤、沙利度胺和抗TNF-α药物)治疗或预期在研究治疗过程中需要采用全身性免疫抑制药物治疗,除非存在以下情况:接受短期、低剂量全身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患者或接受全身免疫抑制药物一次性冲击疗法的患者(如,为治疗对比剂过敏反应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48小时)在获得临床监查员的批准后,可入组研究。接受盐皮质激素(例如氟氢可的松)、皮质类固醇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哮喘,或接受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直立性低血压或肾上腺功能不全的患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
22 | 对嵌合型或人源化抗体或融合蛋白产生重度变态反应或全身性过敏反应。 |
23 | 已知对中国仓鼠卵巢细胞或Atezolizumab制剂任何成分过敏。 |
24 | 已知对紫杉醇、卡铂和/或贝伐珠单抗制剂的任何成分过敏或超敏。 |
25 | 在研究治疗期间或atezolizumab末次给药后5个月内或贝伐珠单抗+卡铂+紫杉醇末次给药后后6个月内妊娠或哺乳或者可能怀孕者。有生育能力妇女在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
26 | 使用紫杉醇的患者:按NCI CTCAE v5.0标准定义的≥ 2级的周围神经病变 |
27 | 高血压控制不佳(收缩压> 150 mmHg和/或舒张压> 100 mmHg)控制这些参数的抗高血压治疗是允许的。 |
28 | 存在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 |
29 | 在研究治疗开始前的6个月内,存在严重的血管疾病(例如,需要进行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近期外周动脉血栓形成)。 |
30 | ≥4级静脉血栓栓塞史。 |
31 | 在研究治疗开始前3个月内,存在≥ 2级咯血史者(定义为每次≥2.5 mL鲜红色血液)。 |
32 | 出血倾向或凝血障碍的证据(即未使用治疗性抗凝剂情况下)。 |
33 | 肿瘤浸润或与大血管邻接的证据。 |
34 | 在启动研究治疗前7天内,粗针穿刺活检或其他微创手术,不包括血管输液装置的放置应至少在启动研究治疗前2天内放置血管输液装置。 |
35 | 在启动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有腹部瘘、胃肠(GI)穿孔、腹腔脓肿或活动性胃肠道出血的病史。 |
36 | 无法愈合的严重创伤、活动溃疡或未经治疗的骨折。 |
37 | 当前或近期(在启动研究治疗前10天)使用过阿司匹林(> 325 mg/d)或氯吡格雷(> 75 mg/d)在启动研究前的7天内,只要INR和/或aPTT不超过治疗极限且患者在启动研究治疗前≥ 2周内使用剂量稳定的抗凝剂,就可以将全剂量口服或肠外抗凝剂应用于治疗目的。允许预防性使用抗凝剂。不建议同时采用直接口服抗凝剂疗法。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