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存在研究者判定为有临床意义的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血液系统、免疫系统(如胸腺疾病)病史者,筛选前六个月内患有能够影响药物吸收或代谢的胃肠道疾病者(不论治愈与否均排除),生殖系统(如前列腺、睾丸、附睾、卵巢疾病)病史者; |
2 | 全面体格检查、神经系统检查、实验室检查、ECG检查、认知评估等提示受试者存在被研究者判定为有临床意义的异常者; |
3 | 研究给药前两周内曾服用过任何药物,且研究者认为该情况可能影响本研究评估结果; |
4 | 存在研究者判定为有临床意义的食物药物过敏史或变态反应; |
5 | 筛选期血清学检查(HBsAg、抗HCV、抗HIV或TP-Ab)存在阳性结果者; |
6 | 研究给药前1年内有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本研究评估结果的饮酒或药物滥用史; |
7 | 研究期间不能按要求戒烟戒酒或者筛选期一氧化碳呼气试验检测 > 7ppm者(研究者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尿可替宁试验进一步确证,如果一氧化碳呼气试验检测 > 7ppm,但尿可替宁确证为阴性,受试者仍可入组); |
8 | 作为受试者在研究给药前3个月内参加过任何药物临床试验者; |
9 | 研究给药前3个月内献血或血液制品 ≥ 400 mL或2个单位者; |
10 | 不同意在试验给药前24小时内及试验期间避免使用烟酒或含咖啡因的饮料,或避免剧烈运动,或避免其他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因素者; |
11 |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试验给药前血清HCG检测呈阳性者,或不能或不愿意按照研究者的指导在研究期间采取研究者认可的避孕措施者; |
12 | 有活动性出血或出血倾向者,如痔疮出血史、齿龈出血史、出血性疾病等,筛选或基线期(如适用)凝血功能中INR>1.5; |
13 | 研究给药前30天内曾应用抗凝血药[即华法林、低分子量肝素(LMWH)]、凝血药、抗血小板药(即氯吡格雷)、非甾体抗炎药(NSAIDs)和/或乙酰水杨酸(ASA)的受试者; |
14 | 研究给药前6个月内有大出血、重大外伤或有任何类型重大手术史的受试者,给药前1个月内有外伤或任何类型手术史的受试者或给药前1周有剧烈运动并发生肢体碰撞的受试者; |
15 | 研究给药前3个月内有消化性溃疡、胃肠道出血史(包括呕血、黑粪、或痔疮导致出血)或有小出血发作史,例如鼻衄、直肠出血(便纸上有血迹)和牙龈出血,并且被研究者判断为有临床意义的受试者; |
16 | 筛选时有任何凝血病的家族史、疑似或有记录证明有凝血病的受试者; |
17 | 筛选时有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史,包括月经过多(月经出血过多)、子宫不规则出血或月经频发史的女性,或预计或已知在研究给药日处于月经期的女性受试者; |
18 |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的受试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