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给药前3个月内患过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或接受过外科手术者; |
2 | 既往有过严重过敏史或怀疑为过敏体质者,明确的对本品或其任何辅料过敏者; |
3 | 有任何临床严重疾病史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疾病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有循环系统、内分泌系统、神经系统疾病或血液学、免疫学、精神病学疾病及代谢异常等病史者; |
4 | 筛选前3个月内患过能够影响药物吸收或代谢的胃肠道及肝、肾疾病者,比如,习惯性便秘或腹泻、肠易激综合征等; |
5 | 血液采集或是静脉穿刺有困难者; |
6 | 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大便常规检查等)发现有临床诊断意义异常者; |
7 | 肝功能检查指标超出正常值范围者; |
8 | 心电图异常(具有临床意义)或生命体征异常者(收缩压<90 mmHg或>140 mmHg,舒张压<50 mmHg或>90 mmHg;心率<50 bpm或>100 bpm); |
9 | 筛选时甲型肝炎IgM抗体、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抗体(HCV Ab)、梅毒螺旋体抗体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者; |
10 | 酗酒者或试验前6个月内经常饮酒者,即每周饮酒超过14单位酒精(1单位=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量为40%的烈酒或150 mL葡萄酒),基线时酒精呼气测试或尿液药物检测呈现阳性者; |
11 | 嗜烟者或试验前3个月每日吸烟量多于1支,或试验期间使用过任何烟草类产品者; |
12 | 药物滥用者或试验前3个月使用过软毒品(如:大麻)或试验前1年服用硬毒品(如:可卡因、苯环己哌啶等)者,或尿药物滥用筛查阳性者; |
13 | 任何食物过敏或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遵守统一饮食者; |
14 | 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和/或含咖啡因的饮料(8杯以上)且研究期间无法停用者; |
15 | 试验给药前14天内服用过任何药物者; |
16 | 试验给药前30天或试验期间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脏对药物代谢的药物(如:诱导剂——巴比妥类、卡马西平、苯妥英、糖皮质激素、奥美拉唑;抑制剂——SSRI类抗抑郁药、西咪替丁、地尔硫卓大环内酯类、硝基咪唑类、镇静催眠药、维拉帕米、氟喹诺酮类、抗组胺类)者; |
17 | 试验给药前3个月内使用了任何临床试验药物或至入组时停药时间短于该试验药物的6个半衰期(以二者中时间最长者为准)者,或给药前1年内参加并服用过放射性标记临床试验药物者; |
18 | 试验给药前3个月献血或失血(≥400mL); |
19 | 服药前一年中显著的放射性暴露(源于X光胸透、CT扫描或钡餐检查的放射性暴露大于1次及从事放射性相关职业),或在以后的1年内还有接受辐照计划者; |
20 | 受试者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不能完成本研究或研究者认为不应纳入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