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适合局部治疗且有局部治疗意愿的患者; |
2 | 既往接受过抗PD-1、抗PD-L1、抗PD-L2、抗CD137或抗CTLA-4抗体或靶向作用于T细胞共同刺激或免疫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他抗体或药物的免疫治疗; |
3 | 5年内出现过或当期同时患有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已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或其他经过根治性治疗且至少5年无疾病迹象的肿瘤/癌症 |
4 | 根据常见不良事件术语(NCI CTCAEv5.0)的标准,已知有外周神经病变≥2级; |
5 | 伴有已知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CNS)和/或癌性脑膜炎,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可以参加研究,前提是临床稳定至少2周,没有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证据,且研究药物给药前14天停用类固醇。这个定义中稳定的脑转移应该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确定。无症状性脑转移受试者(即没有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且无病变>1.5cm)可以参加,但需要作为疾病部位定期进行脑部影像学检查; |
6 | 未从既往手术、化疗或放疗的任何毒性和/或并发症中恢复,即未降至≤1 级(NCI CTCAEv5.0)的受试者(除外脱发和疲劳)。如果营养状态稳定,允许既往放疗和/或手术产生的慢性晚期毒性(咽/喉毒性,即口腔干燥,言语、吞咽异常等); |
7 | 经研究药物或制剂的任何成分曾经导致重度过敏反应,包括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相关化合物的重度过敏反应( NCI CTCAEv5.0≥3级); |
8 | 首次给药前≤4周,接受过抗肿瘤药物治疗(如化疗、激素治疗、免疫治疗、抗体治疗、放疗等),为减轻疼痛对骨骼的姑息性放疗除外; |
9 | 首次给药前≤1周接受抗肿瘤治疗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
10 | 首次给药前≤4周接受过重大手术或者预期在本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 |
11 | 首次给药前≤2周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免疫抑制药物,排除以下情况: a)鼻内、吸入、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例如关节内注射); b)生理剂量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 c)短期(≤7天)使用类固醇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
12 | 已知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炎等),或高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治疗)的患者。但允许以下患者入组: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I型糖尿病患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无眼科症状的银屑病等); |
13 | 已知有间质性肺病病史、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高度怀疑有间质性肺病的受试者;允许既往曾有药源性或放射性非感染性肺炎但无症状的受试者入组; |
14 | 有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史(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或干细胞移植史; |
15 | 筛选时乙肝或丙肝病毒学检查符合以下任意一条: a)HBsAg阳性,且外周血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滴度≥104拷贝数/ml或者≥2000 IU/ml; b)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 |
16 | 首次给药前≤2周,受试者存在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不可控感染; |
17 | 首次给药前≤4周接种过活病毒疫苗。允许接种不含活病毒的季节性流感疫苗; |
18 | 有临床症状,需要临床干预或稳定时间小于4周的浆膜腔积液(如胸腔积液和腹水); |
19 | 知伴有严重的内科疾病,如III级及以上心功能异常(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缺血性心脏病(如心肌梗塞或心绞痛)等心血管疾病、或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有心肌梗死病史,经药物治疗后仍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mmol/L)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 |
20 | 可能干扰结果解释的医疗或精神病史或实验室异常病史; |
21 | 21)受试者当前已入组至其他研究器械或研究药物研究中,或距离其他研究药物或研究器械停用时间少于或等于4周; |
22 | 已知受试者存在酒精或药物成瘾; |
23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可能影响其对方案依从性和研究指标评估的其他状况,不适宜参加研究的受试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