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按照ACR类风湿关节炎功能状态分级为4级; |
2 | 体重 ≥ 100 kg者; |
3 | 既往病史或现病史中有类风湿关节炎以外的炎性关节疾病者(例如痛风、反应性关节炎、银屑病关节炎、脊柱关节炎、莱姆病等),伴类风湿关节炎的继发性舍格伦综合征患者除外;或其他系统性自身免疫性疾病者(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炎性肌病、混合性结缔组织病或其他重叠综合征);或未经控制的疾病状态者,例如:哮喘、银屑病或炎性肠病,发病时通常需要口服或肠道外皮质类固醇治疗; |
4 | 有肿瘤病史者(包括实体瘤、血液肿瘤、原位癌); 注:不包括在筛选访视前6至12个月内已切除或治愈的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经治疗的宫颈发育不良或经治疗的I级原位宫颈癌 |
5 | 存在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的严重的控制不佳的伴随疾病者,例如(但不限于)神经系统、肾、肝、内分泌或胃肠道疾病; |
6 | 患有中度充血性心力衰竭者(纽约心脏学会III级或IV级); |
7 | 经胸部X光检查发现间质性肺病者(轻度除外,由研究者决定); |
8 | 对人、人源化或鼠单克隆抗体有重度过敏或过敏性反应史者; |
9 | 患有任何可能影响本试验疗效评估(特别是关节疼痛和肿胀)的先天性或获得性神经系统疾病、血管疾病或系统性疾病者(例如帕金森病、脑瘫、糖尿病性神经病变);或患有可能干扰疼痛评价的神经病变或其他疼痛性病症者; |
10 | 已知有以下感染或感染史者:复发性活动性细菌、病毒、真菌、分枝杆菌或其他感染,包括但不限于结核病(TB)和非典型分支杆菌病、胸部X线检查(CXR)发现肉芽肿病以及带状疱疹; 注: 不包括甲床真菌感染 |
11 | 筛选访视前4周内发生需要住院或静脉抗感染治疗的严重感染,或在筛选访视前2周内接受口服抗感染药物治疗者; |
12 | 在筛选访视前52周患有内深部间隙/组织感染史者(例如筋膜炎、脓肿、骨髓炎); |
13 | 经研究者判断,近2年内有严重感染或机会性感染病史者; |
14 | 有慢性感染史者(如慢性肾盂肾炎、支气管扩张或骨髓炎); |
15 | 疑似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患者,包括纯化蛋白衍生物试验阳性(结核(TB)实验阳性)或TB-干扰素实验阳性且未接受TB感染治疗或预防治疗者。对于潜伏结核性患者,需在试验首次给药开始前接受至少4周预防性治疗,且承诺完成整个疗程; |
16 | 既往病史或现病史中有原发性或继发性免疫缺陷,包括HIV感染史和HIV检测结果阳性患者; |
17 | 筛选期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梅毒螺旋体(Treponema pallidum,TP)抗体阳性者; |
18 | 筛选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载量大于当地正常值者; |
19 | 既往接受过托珠单抗治疗者; 注: 向申办方提出申请后,单次暴露托珠单抗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免除该条排除标准 |
20 | 抗TNF药物治疗失败(即:显著的安全性问题或缺乏疗效); 注: 因为费用或对皮下注射或静脉输注不适而停止既往抗TNF治疗的患者可以参加本试验。 |
21 | 既往接受过任何细胞耗竭治疗者,包括试验用药品(例如:CAMPATH、抗CD4、抗CD5、抗CD3、抗CD19和抗CD20); |
22 | 既往接受任何JAK抑制剂或任何其他具有DMARD/DMARD样效应的新药物治疗者; 注: 如果不能确定治疗是否具有DMARD/DMARD样效应,研究者应根据具体情况与申办方进行讨论。 |
23 | 在筛选访视前6个月内接受过γ-球蛋白静脉治疗、血浆去除术或Prosorba免疫吸附柱治疗者; |
24 | 在随机给药前4周内接种活疫苗/减毒疫苗者; |
25 | 在随机给药前8周内接受过烷化剂治疗者,如环磷酰胺或苯丁酸氮芥或全淋巴区照射; |
26 | 在随机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关节内或肠道外皮质类固醇治疗者; |
27 | 在随机给药前8周内接受过研究者认为对本试验有影响的手术(包括关节手术),或者计划在随机后6个月内进行研究者认为对本试验有影响的手术者; |
28 | 筛选期检查符合下述任一条件者; 肾功能: 血清肌酐> 1.5 × ULN 肝功能:ALT 或AST > 1.5 × ULN,或TBIL > 1.5 × ULN 血常规:白细胞计数WBC < 3.0×109/L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 1.5×109/L 绝对淋巴细胞计数ALC < 0.5×109/L血小板PLT < 100×109/L血红蛋白 HGB < 85 g/L 血生化: 甘油三酯 >10 mmol/L *筛选前 2周内不允许接受任何医学支持治疗(如:各种升白药、治疗贫血药物(叶酸除外)、护肝降酶药物、输血等)。 |
29 | 孕妇或哺乳期妇女,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或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怀孕或哺乳者; |
30 | 在筛选访视前4周内(或者在试验用药品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更长者为准)参加过其他的药物临床试验者; |
31 | 研究者判定不适宜参加试验的其他情况。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