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有证据表明存在临床显著性血液病、肾病、内分泌疾病、肺病、胃肠疾病、心血管病、肝病、精神病、神经病或过敏性疾病(包括药物过敏,但给药时出现的无症状且未进行治疗的季节性过敏除外)或者有上述病史。 |
2 | 可能影响药物吸收的任何不良状况(例如接受过胃切除术、胆囊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 |
3 | 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病史;HIV、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epBsAg)、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 (HepBsAb);乙型肝炎病毒 e 抗原(HepBeAg);乙型肝炎病毒 e 抗体 (HepBeAb);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 (HepBcAb)、丙型肝炎抗体 (HCVAb) 或梅毒螺旋体抗体 (TPPA) 检测结果呈阳性。允许接种乙型肝炎疫苗。 |
4 | 存在其他急性或慢性医疗状况或精神疾病,包括近期(过去一年内)或目前有自杀念头或行为或者实验室检查值异常,从而可能增加与参加研究或服用研究用药品相关的风险或者可能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以及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不适合入选本研究的受试者。 |
5 | 首次服用研究用药品之前的 7 天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时间为准)使用过处方药、非处方药、膳食补充剂或草药。 |
6 | 筛选前的 28 天内正在服用可改变肝酶活性的任何药品,例如 CYP2D6 诱导剂。 |
7 | 在本研究中首次使用研究用药品之前的 30 天内(或遵照当地要求确定的时间)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时间为准)接受过某种试验药物。 |
8 | 尿液药物筛查结果呈阳性。 |
9 | 筛选时,在仰卧休息至少 5 分钟后测得的仰卧血压 (BP) ≥140 mmHg(收缩压)或 ≥ 90 mmHg(舒张压)。如果 BP ≥ 140 mmHg(收缩压)或 ≥90 mm Hg(舒张压),则应重复测量 BP 两次,然后使用三组 BP 的平均值确定该受试者是否具备入选资格。 |
10 | 基线 12 导联心电图 (ECG) 证实存在临床上相关的异常,可能影响受试者的安全或研究结果的解读(例如,基线校正 QT [QTc] 间期 >450 毫秒 [msec]、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 [LBBB]、存在急性或发病年龄不确定的心肌梗塞体征、提示心肌缺血的 ST-T 间期改变、二度或三度房室 [AV] 阻滞或者严重的缓慢性或快速性心律失常)。如果基线未校正 QT 间期 >450 毫秒,则该间期应使用 Fridericia 法进行心率校正,作出决定和进行报告应该基于所获得的校正 QT (QTcF)。如果 QTc 超过 450 毫秒,或者 QRS 超过 120 毫秒,则应再重复记录两次 ECG,3 组 QTc 或 QRS 的平均值应该用来决定该受试者是否具备入选资格。计算机解析过的 ECG 如不合格,在排除相应受试者之前,应由一名有 ECG 解读经验的医生再次查看。 |
11 | 有酒精滥用或酗酒史和/或在筛选前 6 个月内使用过或依赖于其他任何违禁药物。酗酒是指大约两小时内摄入 5 种(男性)或 4 种(女性)酒精性饮料。一般说来,每周的酒精摄入量不应超过 14 单位(1 单位 = 8 盎司 [240 mL] 啤酒、1 盎司 [30 mL] 的 40% 烈酒或 3 盎司 [90 mL] 葡萄酒)。 |
12 | 筛选前的三个月内,烟草或含尼古丁产品的使用量相当于 每天5 支以上香烟;尿液尼古丁检测结果呈阳性。 |
13 | 给药前 60 天内献血(捐献血浆除外)400 mL 左右或更多。 |
14 | 有肝素过敏史或者以前发生过肝素诱导性血小板减少症。 |
15 | 对研究用药品的活性物质或麦角类生物碱或者任何辅料有过敏史。 |
16 | 不愿或不能遵从本研究方案“生活方式调整意见”一节中列出的准则。 |
17 | 在研究中心直接参与本研究实施的研究人员或其家属、在研究中心受研究者监管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是直接参与本研究实施的辉瑞员工或其家属。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