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混合性肺癌将按照主要的细胞类型分类,存在小细胞成分、大细胞神经内分泌癌者需排除。 |
2 | 既往接受过肺癌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免疫治疗或靶向治疗。 |
3 |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5年内患有其他的活动性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局限性肿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表浅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可以入组。 |
4 | 既往接受过或者预期研究期间进行器官或骨髓移植。 |
5 |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半年内发生过心肌梗塞、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括QTc间期男性 ≥ 450 ms、女性 ≥ 470 ms)(QTc间期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Fridericia公式:QTc=QT/RR0.33)。 |
6 | 按照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标准Ⅲ~Ⅳ级心功能不全或心脏彩超检查: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
7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HIV抗体阳性。 |
8 | 患有活动性结核病。 |
9 | 既往和目前有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的受试者。 |
10 | 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检查呈阳性,且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检查呈阳性者),丙型肝炎(丙肝病毒[HCV]抗体检查呈阳性,且丙肝病毒的核糖核酸[HCV-RNA]检查呈阳性),存在乙肝及丙肝共同感染的受试者(HBsAg或HBcAb检查呈阳性,且HCV抗体检查呈阳性)。 |
11 | 已知存在活动性或可疑的自身免疫疾病,但允许入组时处于稳定状态、不需要免疫抑制剂全身治疗的受试者入组。 |
12 |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使用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 > 10 mg/天泼尼松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情况下,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类固醇(低效价)、全身小剂量短期使用、单次关节旁/关节腔内注射或剂量 ≤ 10mg/天泼尼松等效剂量的肾上腺激素替代治疗。 |
13 |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8天内接受过活疫苗;但允许接受灭活病毒性疫苗预防/治疗季节性流感。 |
14 |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出现任何需要系统性给予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接受预防性抗生素治疗(如预防泌尿道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受试者可入组。 |
15 |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本研究重大手术定义:术后至少需要3周恢复时间,才能够接受本研究治疗的手术),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需要接受方案规定以外的重大手术。肿瘤穿刺或淋巴结切取活检允许入组。 |
16 | 在研究期间可能会接受其他抗肿瘤治疗,如化疗、靶向治疗或放疗(姑息性放疗除外)。 |
17 | 既往接受过针对免疫检查点的抗体/药物,如抗PD-1、抗PD-L1、抗细胞毒T淋巴细胞相关抗原-4(CTLA4)等治疗。 |
18 | 已知对任何单克隆抗体有严重过敏史。 |
19 | 已知对任何铂类药物或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成分过敏。 |
20 |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
21 | 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已停止饮酒的患者可以入组。 |
22 | 正在参加其他临床研究,或计划开始本研究治疗距离前一项临床研究治疗结束时间不足14天。 |
23 |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具有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因素。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