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遵循方案要求;
2、 性别不限;
3、 年龄:≥18岁,且≤75岁;
4、 预期生存时间≥12周;
5、 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的患者,且HER2阳性;
6、 必须具有至少一处符合RECIST v1.1定义的可评估病灶(Ia期)或可测量病灶(Ib期);
7、 体力状况评分ECOG 0或1分(见附录1);
8、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NCI-CTCAE v5.0定义的≤1级(脱发除外);
9、 无严重心脏功能异常,左心室射血分数≥50%;
10、 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骨髓: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 g/L,且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生物反应调节剂(如促粒细胞、红细胞生长因子等)治疗;
肝脏:总胆红素(TBIL)≤1.5×ULN,无肝转移者AST和ALT均≤2.5×ULN,有肝转移时AST和ALT均≤5.0×ULN;
肾脏: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根据Cockcroft and Gault公式)
11、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除正在接受治疗性抗凝药物以外);
12、 蒽环类药物累积剂量≤360 mg/m2多柔比星或其等效剂量,表柔比星为720 mg/m2。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