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男性或女性,年龄 18 至 75 岁(含边界值);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恶性肿瘤受试者;
a. 剂量递增研究或固定剂量研究:晚期恶性肿瘤受试者,无标准有效治疗方案,或经标准治疗方案无效,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方案(对于非小细胞肺癌,需无已知的 EGFR 敏感突变,或 ALK 基因融合阳性,或ROS1 重排);
b. 剂量扩展研究:需要 PD-L1 表达呈阳性,定义为 PD-L1 阳性肿瘤细胞≥1% ;
A. 非小细胞肺癌: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且无已知的 EGFR 敏感突变,或 ALK 基因融合阳性,或 ROS1 重排。受试者必须经过至少一线含铂类化疗后进展(如受试者在辅助治疗期间或 6 个月内复发,或在新辅助治疗期间或 6 个月内进展,辅助或新辅助治疗若为含铂化疗,则被视为已接受一线化疗)。受试者将分为 2 个队列接受 PM8001 治疗:1)既往未接受过肿瘤免疫治疗的队列;2)既往接受过含有 PD-1 或 PD-L1 单/双抗治疗且 3 个月后进展的队列(但既往接受过M7824 或 SHR-1701 者不能入选);
B. 宫颈癌: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无法手术切除的复发性或转移性子宫颈鳞状细胞癌、腺鳞癌或腺癌,既往接受过同步放化疗后疾病进展或含铂化疗后疾病进展;
C. 胆管癌: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胆管癌(包括肝内胆管癌、肝外胆管癌)。受试者必须在一线化疗后进展,或不可耐受或拒绝接受化疗;
4、 既往抗肿瘤治疗所致的所有急性毒性反应缓解至 0-1 级(根据 NCI CTCAE5.0 版)或者至入选/排除标准可接受的水平。脱发等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不产生安全性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
5、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未接受如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其他医学支持的情况下),定义如下:
血液系统: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血红蛋白(Hb)≥90g/L;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应≤2×ULN;谷草转氨酶(AST)或谷丙转氨酶(ALT)水平≤2.5×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应≤3×ULN(仅适用于剂量递增和固定剂量研究)或 ≤5×ULN(仅适用于剂量扩展研究);
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 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140-年龄] × 体重 [kg] × [0.85,仅对于女性])(/ 72 × 肌酐 (mg/dl))); 尿蛋白定性≤1+;如尿蛋白定性≥2+,则需进行 24 h 尿蛋白定量检查,如 24 h 尿蛋白定量<1g,则可以接受。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均≤1.5×ULN;
6、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 0-1;
7、预期生存期≥12 周;
8、 根据 RECIST 1.1 标准,受试者至少有 1 个既往未经局部治疗的可测量病灶[不接受仅骨转移或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仅适用于剂量拓展研究)
9、未绝经女性受试者开始研究治疗前血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5 个月内,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 (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
10、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5 个月内,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11、开始研究治疗前 4 周内未接受过任何其他未上市试验药物的治疗;
12、受试者须提供用于 PD-L1 分析的肿瘤组织标本,需为开始本研究治疗前 12个月内标本的归档标本,或在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采集的新鲜活检标本 (排除骨活检)。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