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2、 在剂量递增阶段要求具有可评估病灶;在扩大入组阶段要求具有 RECIST V.1.1定义的可测量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的肿瘤病灶,仅在完成治疗后明确记录有在治疗部位出现疾病进展的情况下视为可测量病灶;
3、 年龄≥18 周岁,性别不限;
4、 预期生存≥12 周;
5、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 0-1;
6、 有足够器官功能,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血液: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80×10^9/L,血红蛋白≥90 g/L(筛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或部分凝血酶原活酶时间≤1.5 ULN;
肝脏:血清总胆红素≤1.5 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0 ULN;若为肝癌或肝转移患者,AST 和 ALT≤5.0 ULN,总胆红素≤3.0 ULN;若有明确的 Gilbert 综合症(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总胆红素≤3.0 ULN;
肾脏:血清肌酐(Scr)≤1.5 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根据 Cockcroft -Gault 公式);
眼部视网膜检查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
7、 既往抗肿瘤治疗或外科手术的所有急性毒性反应(需恢复至 NCI CTCAE 版本 5.0 ≤1 级,但脱发或研究者认为对患者无安全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
8、 非手术绝育或育龄期女性必须在开始治疗之前的 7 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所有入组患者均应在整个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 3 个月采取可靠的的避孕措施(如禁欲、绝育手术、避孕药、注射避孕药甲孕酮或皮下埋植避孕等);
9、 患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充分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